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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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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术语
这是一个单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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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保险
1.
境外保险
编辑本义项
境外
保险
一般被称为出国
旅游保险
或
境外旅游保险
。目前的境外旅游
保险
涵盖范围已经不是单纯的意外伤害,还包括了医药补偿、旅行者随身财产、个人钱财、旅程延误、旅游证件遗失、行李延误等。
境外旅游保险,主
要保
障出境旅游的人士在境外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不可预测的风险,若被
保险人
在
保险合同
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情况,
保险公司
将依据合同提供相应的
意外伤害保险
金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以及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等保障项目。境外旅游保险最重要的保障在于境外旅游救援保险。
中文名
境外保险
外文名 Foreign insurance
别 称
出国旅游保险
、境外旅游保险
保险范围 医药补偿、旅行者随身财产等
保险服务
一、境外旅游救援保险的基本情况
境外旅游救援保险由
新华保险
和国际(SOS)救援中心合作,利用国际救援中心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针对国民境外旅游、探亲访友、公干在境外面临的意外、医疗等风险联合推出的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费用保险保障。
当
被保险人
身在异国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或突患疾病时,此时举目无亲又语言不通,在这样的危急时刻,被保险人只要拨通SOS设立的三条专线电话,就能得到国际救援组织的服务信息和及时救援,同时还能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障、救援服务费用保障、医疗费用保障等。与昂贵的出国费用支出相比较,该保险是一项很少的投资,保险公司和SOS国际救援机构将会帮助客户解决真正的医疗和个人安全方面的紧急情况,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另外,针对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因公务短期回国,也可投保这一款
保险产品
。
二、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障提供的服务及保险保障包括:
1、由SOS提供的境外救援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有:
A、医疗协助:包括电话医疗咨询、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安排就医、住院期间及其后的健康状况的监控、递送基本药物、安排紧急医疗转运、安排紧急医疗遣返回国、安排遗体运送、安排未成年家属回国、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担保等;
B、旅行援助:包括接种和签证要求的信息、介绍翻译人员、行李丢失援助、护照丢失援助、安排与律师会面、紧急旅行服务援助、紧急翻译援助、安排保释保证书、介绍大使馆、紧急文件递送等。
2、境外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按照条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
;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时,按照条款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救援服务费用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条款规定疾病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向该救援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新华保险按照条款规定对该笔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医疗费用保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条款列明的疾病并且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日起五日内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本公司对超过100元以上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
保险单
所列明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
为限
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的短期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
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即3万欧元),
保险期限
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 ( 商务签证要求保险期限为 30 天 )。在同时递交了护照和保险单后,才能发放签证。
到2008年12月12日,申根国家共有25个: 德国、比利时、荷兰、法国、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捷克、瑞士。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
医疗事故
;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相关词条
首席承保人
特定保险合同
有限风险再保险
直接保险经纪人
事故超赔再保险
保险合同效力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大型保险经纪人
行业损失担保
平滑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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