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在非寿险业务中出售的保单责任及其相关支出所做的资金准备,是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中的主要成分。提取责任准备金是精算师非常重要的职能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这不仅是由于评估技术的复杂性,而且还需要精算师大量的主观判断。提取责任准备金主要出于以下一些目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的需要、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评估的需要、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和保险理赔管理的需要。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对于确保保险公司的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极为重要。如果不能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合理的评估就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评估责任准备金还有利于保险公司估计未来赔款的现金流,有利于公司做出合适的经营计划,此外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对于公司的理赔人员处理赔案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本章将从准备金的分类、准备金评估中要考虑的因素、准备金评估的数据准备以及准备金的报表等几个方面对准备金进行概述,并在后面几章详细介绍准备金的评估方法。
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概括起来有下面几个主要的步骤:确定评估目的,选择评估基础;数据的准备与处理;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构造模型;根据过去的经验及数据拟合上述模型;检验模型的假设和拟合结果并以此来修正模型或放弃该模型;利用模型预测准备金(包括预测算、误差分析、分析解释预测结果、根据反馈信息确定最终预测值);对模型的回溯评价。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非寿险的基本特点是短期保险,保险期限是一年或一年以内,保险业务从性质上具有补偿性。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三大部分: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费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又称未了责任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未到期保单所承担的赔付责任而提存的一笔资金准备。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签发保单后入账的保费称为人账保费。由于会计年度与保单年度往往不一致,如果将入账保费全部计入年度损益,则有可能将一部分应属于下一年度的保费计入了本年度。如此,将不能正确地核算保险公司的财务成果,也致使下一年度发生赔款时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不能对保险合同的剩余期限承担应尽的保险责任。所以,在保险公司年终决算时,应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作为下一个年度的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资金准备。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期内应负的赔款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其计提的原因在于:在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赔案中,总有一部分未能在当年决算结案。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保险公司对于这些已发生赔案应提取赔款准备金,以正确核算损益,并为预期索赔支付保险金做好资金准备。
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会计年度结束时,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赔付额度等事项达成协议,称为未决赔案。为未决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
2.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通常赔案发生到报告保险公司存在着时间差。有些损失在年内发生,但索赔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这些赔案因为发生在本会计年度,仍属本年度支出,故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3.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的已决未付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则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该项是赔款准备金中最为确定的部分,只需逐笔计算即可。
(三)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要求。
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当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6%时,应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积累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原则。
相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更缺乏公开和客观的标准,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对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美国非寿险精算协会(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CAS)曾公布了评估的原则声明,其中有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在精算上合理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在特定的评估期为特定一组赔案的资金准备,是基于由合理的假设和适当的精算方法而得出的估计,是为了处理所有未决赔案所需的资金准备。不管这些赔案是否已经报告,只要在特定的评估日时存在,就存在特定的责任。”第二个原则是:在精算上合理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是为“调查、辩护和控制赔案的处理所必需的未来发生的费用”所做的资金准备,除此之外,应该和具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同的特征。
第三个原则是:由于准备金评估值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变量,可能存在于某个范围之中,因此,只要准备金评估值在这个范围中,那么从精算的角度来看就是合理的。
第四个原则是:“从精算角度而言,某个合理范围内的最合适准备金值不但取决于该评估值的可能性,而且还取决于报送准备金评估值的财务报告相关背景。”虽然具体的准备金评估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基本的原则适用于所有背景,比如监管会计下的资产负债表,对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意见,给股东的报告,等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考虑因素
用精算方法评估责任准备金的前提条件就是理解影响数据基础的趋势和变化。评估人员估计责任准备金实际上是根据过去的经验状况对未来的赔款情况进行预测,但仅仅依靠一些过去的数据来预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其可行性也受到质疑,因为这只能算做是非常粗略的初步预测。预测未来赔款情况的关键问题在于发现这些统计数据所暗含的赔款模式的特征以及变化趋势。所以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时要考虑承保、理赔、数据处理、会计准则以及社会和法律环境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对于准确解释和评价被观察的数据和选择评估方法至关重要。除此之外,了解保险业务的一般特征对评估准备金也非常重要。
保险业务的一般特征包括与准备金评估有关的保单条款、免赔额、残值收人和追偿收入、保单限额及再保险等。下面是评估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应该考虑的因素。
1.业务组合和规模
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时,精算师应充分了解业务组合、业务构成特征,并时刻关注它们的变化情况。譬如在一家经营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责任险业务的比例提高,将会导致赔款模式延迟和平均索赔成本增加,从而改变索赔延迟模式和最终损失率。同时险种业务规模的改变,也可能会改变整个业务组合,因而导致索赔延迟模式、最终损失率和理赔速度发生变化,造成索赔处理模式的歪曲。另一方面,从统计的观点来看,业务规模的改变会影响估计结果的稳定性。
2.承保标准
承保标准的变化会引起险种风险特征的改变,从而改变索赔频率和平均索赔成本。例如保险条款的变动,如保单限额、免赔额的变化等会改变赔款、赔款频率和案均赔款。承保的质量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具有重大的影响。如果降低承保标准,可以扩大业务的规模,但会增加索赔频率和提高平均索赔成本。相反,如果提高承保标准,则会缩小业务的规模。承保标准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比较难以量化,但在评估准备金时应考虑它对准备金的影响。
3.保单条件
保单条件的改变,比如NCD(无赔款优待)系统的采用,对索赔频率、平均索赔成本及理赔方式都会产生影响。免赔额条款一般对索赔频率影响较大,对平均索赔成本影响则较小;保单限额对于索赔频率的影响较小,但对平均索赔成本的影响较大。因此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对预测的方法作相应的修正。
4.索赔处理
理赔是关系到最终赔款确定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准备金的评估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保险人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报告后,保险理赔人员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确定出险的原因以及赔款,对于一些技术性问题,有时还要依靠专家提供咨询服务,或请有关部门做出技术鉴定。所有这些都会导致理赔延迟和理赔费用的发生,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理赔延迟则是产生赔款准备金的最主要原因。
5.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对赔款成本有着较大的影响。当通胀率较高时,未来赔款支出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时,必须要考虑通胀因素,尤其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许多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法都明确包含了处理通货膨胀的步骤,有些方法虽没有明确提出通胀的假设条件,却隐含了通胀趋势的考虑。在必要的时候,我们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来预测通胀率。
6.其他经济因素
其他经济因素指承保周期、投资收益、汇率等除通货膨胀以外的经济因素。承保周期直接影响保险需求和市场的保费水平,对承保周期的认识有助于评估人员预测最终的损失率。投资收益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有重要的影响。对于有跨国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评估准备金时则需要考虑汇率的影响。
7.法律、政治及社会因素
它们是造成索赔延迟和平均索赔成本变化的重要原因。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的改变会使索赔经验不连续。这种不连续会导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预测变得更困难。例如,法院判决出于保护员工的目的,必须增加雇主补偿险的补偿额度,这就使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整体上升。当然,社会因素对理赔也有较大影响,比如社会公众对职业责任险的意识增强也会使这些险种的赔款金额增加。大部分长尾业务都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索赔延迟时间增长,赔款金额增加。这就更进一步促使了理赔的延迟。所以,估计长尾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困难增加。
8.会计准则体系从实质上反映了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
目前主要有两种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一是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了会计基本概念、基本假设等基本原理及具体的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表的程序和方法,适用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保险公司也不例外;
另一个是监管会计准则体系,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会计确认、计量标准,通过运用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进行更加谨慎的核算,以此来监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保护投保人的目的。
这两套会计准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目的不同、会计假设的差异、侧重点的差异、风险认识的差异、会计计价基础的差异等。在评估责任准备金时,一般公认会计准则是以获利能力为目的,通常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较实际的态度,由独特的、复杂的原理来估计负债,主要关注利润、损失以及持续经营的价值,其目的在于满足一般利益相关者对保险会计信息的要求,从而使他们能够了解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以及利润水平,并最终确定利润的分配。而在监管会计准则下提取的准备金称之为法定责任准备金,其评估基础最为谨慎,例如一般不允许贴现,不允许对保单获得成本进行递延(但在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下按权责发生制允许对其进行递延)。它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通常由监管部门规定,经精算师签字认可和严格审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比性。此外,税务部门也会关注保险公司的利润以及应缴税款,目的在于确定保险企业应税收益,所以也会涉及准备金的评估问题,在谨慎程度上也会有相应的特殊要求。
此外,评估责任准备金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其他很多的因素。例如,再保险类型、再保险摊回赔款是否能够实现、自留额等因素影响到准备金的评估值,评估准备金时应对再保前业务和再保后业务分别评估,确定再保险对准备金的影响。残值收入和追偿收入等也对最终赔款以至准备金的最终评估值有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