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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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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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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公布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有一条鲜明的重要改革举措,那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那么,什么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有什么区别?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吗?公职人员参加职业年金,又该如何缴纳费用?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新政策。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那么,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是否会成为一种新的“双轨制”?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这是1月15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公布后的最新进展。稍感奇怪的是,如此重要的消息,新华社却没有发稿。公众看到的内容,主要来自于中新网和新华网的相关稿件。本文以此试作一些分析。

在会上,胡晓义透露,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即将进行调整。与其说这是公务员工资的主动上调,不如说是为了养老并轨而实施的预备上调。因为在上调之后,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缴纳以前不用缴纳的养老保险,因而其所拿到手的工资,并没有预期的高。估计最后将是略有增长。

针对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的质疑,胡晓义表示,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9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因此,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说,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积极信号。

但胡晓义坦承,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会“吃”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会降低。

根据胡晓义的这段表述,可以基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将成为一种新的“双轨制”。显然,由于公务员的职业年金都是由财政解决,其保障性肯定要大大强于企业年金。另外,胡晓义所说的“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恰恰可能是今后机关事业单位极有可能采用的一种方式,因为这可以形成一种名正言顺的共谋。

而在企业年金一块,又可能形成央企、国企与一般企业年金的“双轨制”。因为央企和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一样,从本质上来说,其供款渠道不过是另外一种财政资金而已,而一般企业只能遵循自愿原则,最后往往是自生自灭。企业年金的普遍建立恐怕更为漫长。

相信今后在招聘时,企业会更多地遇到这样的问题:你们有年金吗? 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怎么样?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规模呈不断攀升的趋势。因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时间的积累,所以要提前30年或更长的时间进行养老规划,也就是说,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内在的紧迫性。而为适应市场需求,百年人寿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指导下,于2015年倾情奉献一款保至终身的长期保险理财产品——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该产品一经上市,就以全面的养老理财规划和财富积累与传承的服务功能备受关注。

社保养老金有限商业保险不可少

众所周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分别是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时下一些人有这样的误解:“如果每月都上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将来退休就不愁了。”事实上,若以这部分作为退休后的生活费,只能维持中等偏下的生活水准。若想养老无忧,使财富得到最大化的积累与传承,还需要未雨绸缪,准备一份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在老年幸福的生活。以一位25岁开始参加工作的人员为例,现在开始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60岁退休,社保年度35年。假设他月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退休后社会年度平均工资为4000元,则其领取的社会基本养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度为:基础养老金800元(4000×20%)+个人账户养老金84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3000元×8%×12个月×35年)/120]=1640元。

35年后,加上物价的因素,仅靠每月1640元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很难解决养老问题。如果要想保证较高质量的退休生活,显而易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远远不足。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一生只有大约35—40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地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商业养老保险兼具财富保障和养老规划的双重功能,从理财的角度分析,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好养老事务非常必要。

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依靠“广覆盖、低保障”的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实现高品质的养老生活目标。长寿、疾病和生活窘迫带来的风险是影响很多人无法获得足够“幸福感”的主要顾虑之一:六成受访者希望,退休后主要收入来源为社保基金和个人存款,却又有相同数量的受访者对自己退休后拥有充足资金维持生活不表示乐观。对此,百年人寿开发产品和发展业务的基础就是为客户的养老和理财规划提供保障和支持。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一切为客户着想,在研究国内外潜在市场的需求之后,百年人寿探索出符合养老理财的社会保障需求的产品形态——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实践证明,“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符合和大众的需求,在2015年1月1日起面市后销售势头良好、反响强烈。“百年富贵尊享之所以能赢得市场青睐,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与客户需求的相匹配。”百年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赵卫军表示,近年来,保险和养老、理财服务的结合是行业热议的话题,百年富贵尊享产品的推出是对当前国人养老保障、财富管理需求的深度观察,一个有益的尝试。”作为一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生存给付的收益虽然不占绝对优势,但如果综合考虑其生存给付和身故保障的责任配置以及客户为购买保险而付出的时间成本,该产品颇具潜在优势。

探索客户需求保障富贵终身

日前,百年人寿在公司的战略研讨会上提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推进公司业务经营的转型升级,“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是在百年人寿提出让服务契合市场,让产品惠于群众的基础上推出的,目的是满足客户需求,回归保险的本源,践行行业的使命。同时,作为百年人寿在2015年推出的第一款理财型养老产品,不仅将对公司的“二五规划”起点具有显著意义,同时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是规避家庭财务风险,保障家庭幸福的良好选择。

当前市场上寿险公司研发新品虽多,但差异性不大,结构欠合理,特别是终身年金要老保险领域存在较大的市场不足。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极具特色的“二快一久”的保险理财产品特征,即“生存金领取快,祝寿金返还快,领取持久至终身”,深入契合了客户对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等多方面需求,旨在帮助中产家庭和成功人士合理规划财富人生之路,有效解决客户退休后的养老问题。

“百年富贵尊享产品采用国际上最流行的保额分红方式,帮助客户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客户可与公司共同分享公司的投资收益。”赵卫军总经理告诉记者。富贵尊享产品的投保年龄为出生28天-60周岁,交费方式灵活便捷,可采取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多种交费方式,祝寿金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60周岁、65周岁、70周岁三个领取年龄,保障期限为终身。该产品具有”即交即领,增额返还。领取无限,增额复利”四大亮点。保单承保后10天,即可领取20%基本保额的首笔生存金。根据客户选择的祝寿金领取年龄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在该年龄返还客户所交保费,并按照红利保额与基本保额比例关系,给付换算相应交费年期下红利保额对应的保险费,体现了该产品的增额返还功能。祝寿金领取后,仍可逐年领取养老金,而且逐年递增,领取至终身。

“百年富贵尊享”不仅是一份单纯的养老产品保险,更为客户的养老管理提供了一套全新的综合解决方案。”赵卫军总经理认为,该产品不仅是注重资产保全和财富增值的年金保险,还兼顾了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是公众投资理财和资产配置的优选方案。

“富贵尊享”作为百年人寿2015年首款保险理财型产品,在产品设计中采用高预定利率以实现超高性价比,为用户提供了健康与财富的双重保障。

以客户为中心实现财富增值

2015年是百年人寿保险的客户年,赵卫军总经理表示,百年人寿总公司自提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部署以来,内蒙古分公司便将该战略规划纳入经营行动举措。该战略规划所涉及的渠道专业化、服务优质化等布局性动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身处“以客户为中心”的时代,意味着企业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从产品、服务、渠道、管理创新角度出发,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在转型升级的新一轮发展中抢得先机,赢得主动。

面对市场上众多的理财产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所要面对的风险也是不同的,相对于其它投资产品,保险则是更重视投资资金的安全性。百年人寿的“富贵尊享”产品主要由“生存保险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三部分组成,“生存保险金”的年金给付形式为“即交即领”和“年年领取”, 在犹豫期过后(保单承保后第10天),客户即可领取第一笔生存金,以后每年领取,直至终身,金额均为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的20%,这笔生存金可以提供给客户稳定的、持续的现金流。而“祝寿金”的领取方式为,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客户60岁、65岁或70岁时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与增额部分对应的保费之和,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讲,“富贵尊享”能够保证客户的本金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增无减。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富贵尊享”通过增额分红和万能金账户“双轮驱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更高的投资收益。增额分红的优势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以增加保额的形式来进行红利分配,使保额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生存金领取亦水涨船高,为客户提供一款“会长大的保险”,帮助客户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实际上,养老管理并非一个新概念。保险较为发达的地区,保险公司甚为重视养老理财管理对分红保险经营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投保人,也就是养老和财富保全的承担者来说,养老保障、保险分红和财富累积与传承的需求,即他们不仅希望进行财富的积累,更希望将养老的财富管理交给保险公司,实现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值。所以,人生需要规划,理财需要规划,养老更需要规划,它是一种良好的习惯,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不能改变生活,但它使生活不被改变!它可以给客户的个人资产加上第二道防火墙

国寿鑫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鑫年金保险”有什么特点?国寿鑫年金保险比较适合谁投保呢?对此,保险之家_沃保网专家表示,国寿鑫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0年,保费一次性交清,提供生存金(定期年金和满期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比较适合拥有较大现金流对保险有一定需求客户群。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将上市一款专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国寿鑫年金保险。该产品保险期间为十年,保费一次性交清,提供生存金(定期年金和满期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清晰明确,适合拥有较大现金流对保险有一定需求客户群。

专家介绍,该产品自合同生效满两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其次,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中国人寿还将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除生存给付外,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专家表示,“国寿鑫年金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生存给付的收益虽然不占绝对优势,但如果综合考虑其生存给付和身故保障的责任配置以及客户为购买保险而付出的时间成本,该产品颇具潜在优势

职业年金有什么特点 对企业年金有何影响?

职业年金具有统一实行、强制实施、启动周期短、业务增长快的特点,一旦启动,将对市场格局产生巨大影响,并且,随着职业年金的大规模推行,为避免造成新的不平衡,预计企业年金政策将有所放松,企业和个人建立年金和提高缴费的积极性都会受到较大激发。因此,养老保险新政策公布后,新的历史性机遇已经到来,各专业养老险公司正在积极备战潜力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

职业年金有何特点

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这两大群体,即将“并轨”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改革方案日前经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后,“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并轨”战略,在覆盖范围、制度框架等方面均超出市场预期,引发市场广泛热议。

按照有关方面的解读,破除“双轨制”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统筹,不再混用,并将推行职业年金等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全国近10万机关事业单位、约4000万人员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并且在短期内落实到位,将为我国养老金行业带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一直以来,国人养老“三支柱”体系发展并不均衡,甚至被戏称存在“瘸腿”现象。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占比低下,尤其是企业年金涉及到单位出资和个人缴费两大部分,并且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参保,在相应的税收优惠等鼓励性政策迟迟未能出台的背景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年金市场发展迟缓。

来自人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据此推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还不到6%。此次,建立起以财政为支撑的“体制内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旨在为养老“并轨”后相关人员退休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提供保证,这也是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职业年金具有统一实行、强制实施、启动周期短、业务增长快的特点,一旦启动,将对市场格局产生巨大影响,并且,随着职业年金的大规模推行,为避免造成新的不平衡,预计企业年金政策将有所放松,企业和个人建立年金和提高缴费的积极性都会受到较大激发。”中国人寿集团旗下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养老险”)相关负责人称,企业年金市场将迎来自年金制度建立以来的又一波快速增长。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寿养老险将踊跃参与职业年金业务,乘养老金“并轨”这一政策东风再度发力,凭借中国人寿集团的整体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备战产品研发、服务支持、系统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探索可行的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国寿养老险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累计管理资产规模超过2300亿元,居行业第一位,服务企业客户近7000家。

与银行业、信托业相比,保险业已经成为养老金管理的一支主要力量。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养老保险业法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企业数为44047户、职工数为867万人、基金资产为2960亿元,市场占比分别为89.9%、73.3%、69.2%,大幅超过银行业、信托业的总和;投资管理基金资产为3273亿元,占比为47.73%,年金组合数为1556个,占比为57.87%。

养老金“并轨”改革尘埃落定,新的历史性机遇已经到来,各专业养老险公司正在积极备战潜力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国寿养老险董事长、总裁刘家德表示,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国寿养老险通过引进澳大利亚安保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积极完善了治理结构;通过组织架构改革,整合了市场销售和客户服务资源,完善了投资管理架构,初步形成科学的运行体系。在完成2014年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国寿养老险销售能力、投资能力、运营支持能力均得以显著提升。数据显示,三项资格的新增管理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多项业务指标创下历史最好水平,实现了年金计划参与者个人账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惟有凭借专业化的人员优势、长期资金的运营优势和持续服务的管理优势,才能获得客户的一致认同,我们将继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以风险管理保障发展,加快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步伐。”刘家德称,2015年,该公司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牢牢把握政策红利和改革红利释放的良机,主动作为。比如,围绕扩大资产规模,扎实推进业务拓展;围绕提高基金收益,持续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围绕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推进总战略不断深化;围绕提升经营效益,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相关问题

职业年金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

什么是职业年金保险?对此,保险之家_沃保网专家表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它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有什么区别呢?

职业年金是指什么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1)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3)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企业年金是指什么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区别是什么

职业年金,在中国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国外简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总之,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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