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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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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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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产假的定义 

奖励产假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惠政策,其费用不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 津贴的期限,应该是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生育保险基金在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以及生 育引起疾病、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之外,再支付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增高,加 重参保单位的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 发展。

奖励产假规定

除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除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女 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一是单纯的增加产假。奖励天数最多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90天;第二是河北,45天;第三是安徽、北京、贵州、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内蒙古、青海、山西、四川、上海、天津、新疆,30天;第四是重庆,20个工作日;第五是甘肃、广东、海南、陕西,15天;第六是广西、宁夏,14天。

二是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天数最多的是河南,3个月;第二是贵州、黑龙江,90天;第三是安徽、湖南、陕西、云南, 30天;第四是广西,20天;第五是云南,15天。

三是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福建奖励45天至90天;辽宁、山东奖励60天;西藏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吉林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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