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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

所属类别: 政策法规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

编辑本义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的构成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的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投保人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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