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缴费基数计算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起,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二、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
三、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地区以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即以本企业职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部分之和为基数。
查询方法
1、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2、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3、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查找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一栏,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这种方式是养老保险查询的最优方式,不仅避免了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周折,而且还节省了时间。但是切记您的密码一定要记好,防止查询带来不便。
4、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5、可以通过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工具进行查询,但注意判断其是否具有权威性。
转移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享受权利
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有知情权
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有监督权
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仲裁
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给付标准、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参保
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于4%。此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中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立法亮点
(一)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框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体系残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相关立法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种局面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曾一度停滞不前。2009年国家又开始进行“新农保”政策的试点运行。基于当前的发展现状和有利环境,《社会保险法》第三条中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的方针,最终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二)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统筹
意味着某级政府具有与资金调度权相应的政策制定权。因为中国的养老保险是以市、县为基本统筹单位的,各统筹单位之间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转。统筹层次过低给劳动力的跨省流动带来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纪录等许多困难。我们应当肯定实现省级统筹、省内自由流转是一次进步,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可以扩大至全国,尤其对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却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成本的地区化差异越来越明显,就业选择权已经不完全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跨省就业越来越普遍。且农民工回归农村后的养老保险账户移转问题也更为突出。不真正实行全国统筹,就不能真正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最终落实了这个关键问题,虽然法条内容还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
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催生了一些还没有明确职业定义的新职业。特点是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等,职业特点也与传统职业相区别。此外,城镇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劳务工作者等无固定职业人员也大量存在。
(四)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 “退保 ”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农民工退保现象的蔓延。
删去了有关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提高了保险水平。这一点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3条中有关“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相吻合。解决了导致农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社会保险法》基本法条的支持下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具体内容,两者的配合让基本养老保险“全国漫游”有了依据。
面临问题
简介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通过20多年的努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统账结合的新制度,并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欠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不断增大等因素的影响,新制度在运行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制度设计
首先,覆盖范围还不广泛。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分轨运行,还有很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但手续繁琐足以让人望而生畏,这首先就造成了人员在流动中养老保险接续的困难,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
这种人为分割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待遇较高,而企业职工、农村人口的待遇相应较低。受利益机制的牵动,未能公平地享受到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其他人员必然怨言增多,严重破坏了社会养老制度的公平性。同时我们还看到,当前还有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为将来构建和谐社会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因此,必须加快对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必须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让所有的劳动者都享受到公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多层次的保险制度体系没有完全形成。当前,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职工养老大多是依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而职工的高期望值使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和义务。一是造成养老保险总体水平偏高,替代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使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二是随着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行,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逐步降低,如不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未来较低的待遇水平必将影响职工的生活,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没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补充,使部分企业在基本养老金外,还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因而使企业退休人员很难与企业分离,给社会化管理增加了难度,不仅服务水平难以提高,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难以建成。
第三,待遇享受条件未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作相应调整。我国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还可以提前退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显得不尽合理。一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均寿命大大延长,亦即延长了离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时间;二是允许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提前退休,相应增加了社保机构的负担,而这部分应由企业给予补偿的责任却转嫁到了国家,也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职工弄虚作假,以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大量职工提前退休,再加上近些年养老金不断调整,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资金供求
当前一些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方面是基金支出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基金征缴增长缓慢,企业欠费现象严重。作为最后“兜底”的财政投入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基金供求矛盾已十分突出。其原因如下:首先,国有、集体企业参保人数逐渐下降,但非公有制企业参保人数并未大幅上升。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改制、兼并、破产工作进程加快,形成了国有企业职工减少而非公有制企业、自由职业人员增多的现象,就业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是,由于职工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够、非公有制企业不愿增加生产成本等原因,使得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减少,而其他人群的参保人员并未大幅上升。以太原市为例,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参保职工仅33.7万人,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仅为12.3万人,与庞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队伍极不相称。
其次,中断缴费人数增多,参保职工流失严重。职工从破产、改制企业分流后,由于对国家政策的不了解,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断攀高,新单位把为职工参保看成负担,参保人也由于自身经济困难等多种原因,致使养老保险中断,这种情况在老工业基地尤其严重。如太原市截至2011年底就有7万人养老保险中断,由此而造成了基金欠收,职工个人权益也难以保证。
第三,基金征缴困难,企业欠费现象严重。基金征缴难、清欠难是困扰当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个难题。尽管经办机构采取了多种办法,但由于企业领导人的意识、企业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征缴工作仍不理想,欠费额逐年上升,如太原市2001年企业欠费额约为7.27亿元,其中千万元欠费企业为10户,而到了2011年底,企业欠费额则高达11亿元,其中千万元欠费企业上升到了13户,并呈继续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基金的健康运行。
管理体制
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责任不够明晰。1998年中央提出“确保”以来,要求对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财政兜底,中央对中央企业的基金缺口进行补助,但各地的财政普遍投入不足,即使建立了省级统筹或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地区,其调剂金也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纵然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基金能及时到位,也远远不足以弥补基金缺口。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财政分灶吃饭外,政府在养老保险事权上责任与权利的界限不明确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其次,社保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未实施,对社保机构影响巨大。当前,我国大多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实行垂直管理,这就增加了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不利于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不利于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不利于统一政策和建立规范的养老保险数据库,很难统一步调,容易造成上下各自为政的局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办机构的社会形象。
此外,社保机构自建立以来,始终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机构名称、定编标准和办法,大多数地区人员配备不足,社保机构既要承担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又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参保覆盖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工作量,再加上经费的不足,使社会对社保机构的服务期望难以实现,使社保机构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完善对策
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系统工程,不仅政策性强、操作性强,而且涉及思想观念、成本费用、地区和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个方面,最重要的是涉及利益的调整。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面临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为此,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支持劳动保障为重点的公共财政的长效促进机制和体制,不断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平稳快速发展,实现人民的权益,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扩大覆盖
“广覆盖”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社会保障的根本属性。扩大覆盖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资金来源渠道增多和资金总量扩大,有利于减轻现有企业负担。因此,扩面工作是养老保险的一项首要的重点工作。当前扩面的潜力很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
首先,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同步发展”的要求,加快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养老保险改革,尽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要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新形势,重点研究个体工商户、非正式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各类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政策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政策;要研究完善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政策,完善各类企业及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之间相互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的办法;规范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解除企业改制分流职工及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后顾之忧,要从运作机制上、政策制度上形成激励职工关心自身权益、企业积极参保缴费的崭新局面,这不仅是扩大缴费人群、缓解资金收支矛盾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的需要。
第三,要进一步把握扩面工作的重点。要努力将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等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要将企业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努力形成只要开办企业,招用人员就必须同步参保的工作机制。
第四,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当地养老保险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养老保险工作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检验各级党委、政府是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作为评价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要强化政府在参保扩面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努力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提高统筹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基金结余很大,而部分地区养老金支付困难。在太原市10个县区中,2011年已经有6个县区出现支付缺口,需要靠市调剂解决,而有结余的4个县区资金又无法统筹调剂使用,这样就给养老金确保发放工作带来压力,也增加了市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合理划分市、县(区)政府的事权和责任,加强基金征缴,努力提高收缴率;二是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和更高层次的统筹做好准备;三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机构名称,人员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
加强管理
首先,要扩大基金筹措渠道。严格核定企业职工工资基数,探索养老保险费税务代征办法,提高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收缴;要按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调整财政预算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积极探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运营并获得收益的途径和办法。
其次,在强化现有工作办法的基础上,要不断研究征缴清欠的新方式、新办法,要加大法律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司法介入,对恶意欠费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采取企业欠费以资产抵押的办法,以保全养老保险基金,避免出现因企业经济纠纷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最后无力清偿养老保险费等被动局面的出现。
第三,强化基金监管,规范基金支出范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决不能随意开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要提高养老金发放管理水平,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的机制,有效防止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发生。
第四,要积极探索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的办法。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过渡,尽量减少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的透支。第五,要建立养老金预警机制。借鉴国内外预警领域的先进理论与方法,结合人口、经济、养老保险政策的特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模型,根据预测结果、警限判断其警度,同时提出防范措施。
信息化建设
金保工程,养老先行。养老保险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伴随终生的个人账户进行精确管理,毫无疑问,此项工作具有数据量大、管理复杂的特点。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采取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方法,推进养老保险业务重构和应用整合。必须加快网络系统的升级,更新软硬件设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社保机构的信息化水平。这样既可以为宏观决策、实时监控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以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服务。同时,网络化管理促进了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开、透明,使参保人关心自己的缴费情况,有利于形成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经办能力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新任务条件下的养老保险工作新办法、新措施并取得新成果。要坚持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与加强管理并重,改变重政策、轻管理的倾向,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使政策落到实处,新机制发挥效应。要完善规章制度、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思想作风正、人员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的干部职工队伍。要加强服务窗口的建设,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规范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加快步伐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实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后的又一项重点工作,对于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国企改革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人文关怀。要在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上下工夫,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将其作为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时,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关注、广大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使退休人员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丰富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同时面临着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养老保险将越来越重要,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需要尽快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弱有所助,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我国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已经具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我们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其“稳定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