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类
按照业务范围来划分,寿险包括生死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按照保障期限来划分,寿险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热卖的万能险,也是终身寿险的一种。按照保障人群的界定划分,寿险可以分为优选类寿险和非优选类寿险,根据投保人是否吸烟等因素进行界定,2011年国内寿险市场诞生了第一款优选类寿险——精心优选。
适合主体
家人需要抚养,而身边还没有足够的钱来抵御万一出现的意外,疾病,和死亡。想把一些钱投入到风险更高,收益更高的项目中去,先拿出少量的钱来购买保险,以抵消一部分突发疾病和意外的风险。 没有理财能力,钱拿在手里不能很好增值,也不想操心。需要用强制储蓄的办法来保障我的养老金,钱在手里会轻易花掉,留不下来。当然可能还有很多其他原因,避税,给家人心理安慰等等。比如2003年保险大事记里有一条“泰康人寿南京分公司为一客户承保“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客户缴纳保费高达955万元人民币。 ”这应该是典型的避税做法吧?
五项条款
人寿保险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复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特别是以下五项条款:
一是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是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三是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是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五是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读懂寿险
首先,读懂“犹豫期”条款。
保险公司规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无理由退保,这时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但如何计算“犹豫期”,各家公司不尽相同,所以要事先询问清楚。通常“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例外,如投连险,很多公司规定如果客户由于出差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收保险合同,将把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第二,读懂“责任免除”条款,知晓未年检的驾照或车辆将导致无法理赔。
所有保险合同都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大部分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作出免责,如“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除外”。而保险公司通常把过期或未年检的驾照也列为“无照”。根据多数保险公司对“无有效行驶证”的解释,如果车辆未按期年检,行驶证处于无效状态,也不能获得理赔。
第三,关注重大疾病保险“期满利益”条款
很多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是捆绑在两全险上,那就要注意这个两全险的期满益究竟是指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如果返还保费,是有息还是无息返还?当然,返还保额最合适,因为除非是五十岁左右的中年人购买重大疾病险会出现累积保险费和保额“倒挂”的现象,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如果是分红型的,还要分配红利。
第四,重视“宽限期”条款
在每年固定日期,保险公司会去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扣保险费,但有时客户会因为种种原因账户上的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但并不马上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一般都有“宽限期”条款。如果超过保险费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可理赔。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费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保额估算
第一步,计算“生命价值”。“生命价值法则”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作为依据,来考虑应购买多少保额的保险。该法则可分三步:估计被保险人以后的年均收入;确定退休年龄;从年收入中扣除各种税收、保费、生活费等支出后剩余的钱。据此计算,可得出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
第二步,考虑家庭需求。在计算出生命价值后,还要考虑家庭需求情况。这个规则是考虑到当事故发生时,可确保至亲的生活准备金总额。计算方式是,将至亲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保额的粗略估算依据。需注意的是,如被保险人可从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企业等处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最终确定保额时,还应适当扣除这些保障。
投保参考
(1)公司类型
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而这些差异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我国既有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等传统类型的保险公司,也有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汽车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专业程度必然不同,需要投保人根据自己的保障需要加以选择。
(2)险种价格
一个好的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满足各种投保人的不同需要。投保人应该选择那些能为自己提供恰当保障的保险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便宜的保险不一定是恰当的保险。
(3)经营状况
投保人需要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投保人一般应该依据保险监管部门或权威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定结果来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评定等级越高,就表明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4)服务质量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从两个方面了解其服务质量:
一是从其代理人获得的服务;二是从公司本部获得的服务。前者的服务质量,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力度与管理水平;后者对于投保人来说更为重要,尤其是购买寿险时,一旦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就会长期与该公司打交道。
理赔程序
1、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填写申请。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以免延长案件调查时间。
3、出具证明。持保险单、理赔申请书、最后一次交费凭证及有关证明交保险公司验证。如死亡、伤残,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伤残鉴定书;如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处方笺、病历;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裁决书或认定书。
4、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上述单证后要调查核实,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领取保险金。经保险公司核赔同意后,即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购买理由
老年生活的可靠保障
人到老年退休,没有了正常收入,但仍需支出。如果没有足够的老年生活费用,就得在年老时继续劳碌下去,凭劳力赚一分用一分。然而,人一生之中最难赚的钱就是风烛残年苦命钱。如果这样度过余生的话,真可谓悲惨至极。更何况到老年,即使愿付出劳动,也往往力不从心或无人接受。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费用提前打算,在年轻时购买人寿保险,为年老时的生活提供保障。
病残时的有力保障
意想不到的病残会侵吞劳动力,减少或剥夺收入,然而并不减少支出。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病残时提供经济保障。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使许多原来是绝症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比如,尿毒症可以通过透析得以维持,通过更换肾脏彻底治愈;血癌可以通过注入新的骨髓得到治愈。但这些疾病的治疗,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病人只要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保全生命。但很多病人和家属即使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无法凑齐足够的钱,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疗费而不得不放弃生命,是一个人的真正悲剧。人寿保险,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这样的悲剧。
储蓄美德的养成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适当地储蓄是种美德,它是为将来美满生活所做的事前准备。但是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而人寿保险可以说是种半强迫的储蓄方式,促使人们养成储蓄的美德。
机会和自由
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安全需要是基础的需要。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安全”,从而不敢把握更好的、充满挑战的发展机会。然而,人寿保险使人们生活安定基金有了保证,可使大家获得更多安全感,充分把握每一个可以发展自己才能的机会。
尽保护家庭的责任
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特别是一家之主,有着保护家人的责任。在有生之年,他绝不想让家人处于居无定所、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中。事实上,他不容许任何的不幸侵入他的家庭半步。这在他身强力壮、有赚钱能力的时候,或许办得到。但是,一旦最严重的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哪怕他有三头六臂,也避免不了悲剧的发生。身为爱护家庭的一家之主,绝不应该只顾安逸,不关心将来。他应该经常想想,如果有一天遇到不测时,家人会遭到什么样的不幸。在那个时候,他能为家庭所做的事情,就是年轻时给家庭成员投保,帮助家庭渡过难关。而人寿保险,的确可以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