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沃保网!
立即注册
会员登录
我的沃保
我的沃保
会员后台
v币
我的风采
会员服务
关于沃保
支付中心
帮助中心
沃保首页
验证邮箱
系统已向您的邮箱
发送验证邮箱,请注意查收!
验证邮件24小时内有效,请
点击这里
前往邮箱查收。
重新发送
首页
买保险
找代理人
找险种
需求测试
保险问吧
找机构
投保指南
卖保险
资格考试
培训资料
人物专访
沃分享
成为VIP
沃保专区
保险资讯
保险专题
沃保动态
保险百科
帮助中心
按保险分类浏览:
全部
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
社会保险
专业术语
政策法规
保险人物
其他
按字母分类浏览:
全部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其他
验证邮箱
操作失败,您现在所使用的是临时账户,激活后即可正常使用
系统已向您的邮箱
发送验证邮箱,请
点击查收
!
重新发送
专业术语
当前位置:
沃保首页
>
保险百科
>
专业术语
第三方责任险
所属类别:
专业术语
这是一个单义词!
添加义项
1.第三方责任险
1.
第三方责任险
编辑本义项
第三方
责任险
是指由于被
保险
人
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保险公司
对第三者财产进行赔偿或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给付的一种
保险
。第三者
责任保险
是强制性
保险
,对维护社会安定。弥补第三者的损失,减轻
被保险人
的负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文名 第三方责任险
类 别 保险
类 型 轻质险
功 能 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
性质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
第三者责任险
列为强制
保险险种
,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
)出台后,第三方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保险责任
详情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
保险事故
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
保险合同
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
条款、
特别约定
以及保险
批单
等
保险单
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事故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
投保人
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
保险费率
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
保单
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
承保
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保险合同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
保险条款
、
投保单
、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词条
首席承保人
特定保险合同
有限风险再保险
直接保险经纪人
事故超赔再保险
保险合同效力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大型保险经纪人
行业损失担保
平滑准备金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建议您咨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分享:
更多
合作编辑者
沃保管理员
历史版本>>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需进一步完善,百科欢迎您也来参与 完善词条 同时,百科也欢迎您来
创建词条
词条信息
沃保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4006-779-889
沃保网
超级管理员
最近编辑者
4006-779-889
浏览次数:
2590
次
编辑次数:
0
次
历史版本
更新时间: 2015/9/29
关于沃保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支付中心
-
VIP
-
友情链接
-
保险代理人手机站
Copyright © 2008-2024
沃保保险网
厦门诚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ICP)
闽ICP备08003619号-1
客服热线: 0592-3662001
提问
建议
分享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