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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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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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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 

基本简介 

原本是指由两方或者多方联合提供的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共保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被保险人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共同分担免赔额以外的保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被看成是保险标的的共同保险人,这是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损失的一种方法。共同保险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它也同样适用于以火灾保险为代表的一般财产保险

主要种类 

 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主要特点 

 共同保险的特征有一下几点:

①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必须是相同的。

②共保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必须是相同的。

③共保人承保的标的必须是相同的。共同保险也指通过被保险人自保与保险人承保从而共同分摊危险的保险。如在不足额保险中其不足部分可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仅赔偿与保险金额相当的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主要内容 

被保险人应该按照共同保险条款载明的共同保险比率、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计算出的金额投保,保险价值是承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或保单规定的其他价值。通常使用的共同保险比率为80%,有时也可达到90%或100%,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共同保险条款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之间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没有达到共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最低比例金额,其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共同保险条款下的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赔付金额=(实际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  其中: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共保比率

比如:甲乙将各自拥有的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单中的共保条款要求的共保比例为80%,甲投保8万元,乙只投保了2万元,在一次火灾损失中他们均遭受2万元的损失,按照上面的计算公式,甲可以得到2万元的足额赔偿,乙则只能得到5千元的赔偿。由此可见,在火灾保险中,80%的共保条款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只需赔付任何损失的80%,而是保险人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对80%财产价值的比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绝不会超过保险金。 

相关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均具有扩大风险分散范围、平均风险责任、稳定保险经营的功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数保险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属横向联系和原保险,且为原保险的特殊形式;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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