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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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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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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大病医保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医保出台背景

从中共十六大到十八大的10年里,特别是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作为民生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初步建立,从小到大不断扩容,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是,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医保对猛于虎的大病无能为力。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和风险比较突出,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二五”医改规划专门作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认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时机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大病医保实施过程

大病医保新政的启动,始于2012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在当天主持召开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李克强在会上表示,“要下决心抓紧把大病医保纳入全民医保范围,拓展和延伸基本医保的功能。”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保障水平、筹资情况、承保方式、承保资格等作了原则规定。

2012年10月1日,大病医保开始实施。大病医保新政推向全国。

多部委的指导意见只厘定了原则性的方向,为地方政府操作大病医保落地预留了空间。事实上,在此前的三年里,上海闵行区、江苏太仓市已在各自进行大病医保的试验,并分别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太仓是由政府设计制度、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保障范围包括医保目录内自负部分和目录外自费部分。闵行则把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都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这也为十八大后大病医保新政在全国的深入推行,提供了不同的操作思路。

大病医保基本内容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筹资机制

筹资标准: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资金来源:完善医保、新农合多渠道。

统筹层次和范围:市级统筹或探索全省统一。

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

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监管制度

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大病医保报销计算

《指导意见》提出,大病保险补偿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但50%怎么计算,并没有详细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解释,政策设计的是采取叠加报销或者是叠加支付的制度,就是在报销基础上要至少报50%。

大病保险补偿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这个不是整个花费报销50%,而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在超出的部分,只要是合规的支出,再报销至少50%。目前不管是城居保还是新农合,在制度范围内的普遍住院报销标准都达到了70%左右,这意味着,实施大病医保政策后,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可以在医保报销70%的基础上,超过70%的部分再至少报50%合规的支出。这样就可以减轻遇到这种风险家庭的经济负担。

大病医保要解决的问题

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当然,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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