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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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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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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女性生育保险简称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以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内容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女性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女性生育保险的目的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构成

生育保险主要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及基金利息构成。

推行方式

我国目前对生育保险的推行方式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如何购买

比较特殊的女性生育保险包含:一年期母婴险、返还型女性重疾险、高端产品VIP医疗。

1)一年期母婴险产品

主要保障母婴意外情况,包括孕妇身故、流产等保障。

2)女性重疾险

针对女性的情况,增加了特殊部位的手术、意外整形、孕期异常、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方面的保障。

3)VIP医疗

相对前两类险种而言,这类产品保费比较贵,适合高收入家庭购买。

孕产部分是附加险,主险包括门诊、住院险,需要组合购买,年度总保额为数千万元。

有些公司接受个人投保,有些公司则只能参加团险(一般为五人以上)。

因为产品选择灵活度比较高,这里不方便用具体的产品加以说明。

选择这类产品,除了解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保费:

首先,按照区域分类,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中国大陆计划/全球计划/全球(除美加)计划

其次,有些产品在同一区域还有不同档次的套餐供选择,并可以自设免赔额

然后,有些产品可以对就诊的医院作出选择:如中国大陆计划中,分别选择私立医院(如与睦家)/国内三甲医院特需门诊/国内普通医疗。

政策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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