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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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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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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中国劳动保险的历史

1922年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把实行劳动保险作为工人运动所要争取的目标之一。1930年以后,劳动保险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8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该地区的部分产业部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区和全国铁路、邮电等产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待遇,因工负伤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残废和疾病、非因工残废待遇,退休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

1956年前后,国家对个体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一些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都实行或参照实行该条例。1958年和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待遇进行了两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职工退休办法成了单独的法令。

《劳动保险条例》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另一制度,其保险项目是195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待遇项目与《劳动保险条例》基本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总的水平略高于企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 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 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1966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 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1978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 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 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 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 、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 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见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 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

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 于1969年起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 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 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 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1日至10日限期内,一次向 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 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 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 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 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 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1%。如逾期20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 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 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 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 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 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 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 人工资75%,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 本人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 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 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 10—30%,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 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 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 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 、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 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 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 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 人工资60一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 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 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 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 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50%,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 资40%,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 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 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 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l/2,贵重药费、就医路费 、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 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25一 50%,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 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 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 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 ,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 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 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l/2 ;一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l/3;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职养老 。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 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合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 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10—20%。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 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45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 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 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产假 期间,工资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 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 规定处理之。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 万元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 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 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 险事业:

一、疗养所;

二、休养所;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残废院;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 ,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 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 规定额的半数。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 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60%。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100%。因工残费补助费为残 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30 —60%。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60—80%。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20—30%。详细 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 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 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 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 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 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的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 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之。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 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 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 工作为: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中条例所规定由企业行政 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及医疗卫生工作 ;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 、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 基金收支账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公布之。

第二十七条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 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劳动保险业务,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月报表、 预算、决算及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有无错误,接受工人与职员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皮业务报 告书,并依下列程序报告:

甲、各省、市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及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报告;

乙、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及其区域内产业 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工作,负指导督促之责,审核省、市工会组织劳动保险基金及调剂金的 收支月报表、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每三个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 告,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所在地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劳动部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 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 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的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劳动保险金的预算、决算、 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其检查制度另订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发布施行,修改时同。

(注:有关劳动保险的一些具体问题,见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劳动保险费怎么算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那么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呢?下边慧择小编针对于目前网友的提问,做出如下介绍。

一、第一类到第四类被保险人及其眷属自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1、保险费计算公式:

投保金额 *保险费率*负担比率*(本人+眷属人数)说明:

备注:保险费率:以6%为上限,开办第一年起订为4.25%,)眷属人数:超过三口的以三口计算。

2、保险费计算释例:

(1)有一定雇主的劳工,如果投保金额是22,800元,另有眷属二口,每个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

22,800 *4.25%* 30% * (1+2)=873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91元。

(2)具有农会、渔会或水利会会员资格的被保险人,投保金额是18,300元,如有眷属二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

18,300元 * 4.25% * 30% * (1+2)=699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33元。

(3)具有公务人员、私立学校教职员或军眷身分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金额是22,800元,另有眷属二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

22,800* 4.25% *30% * (1+2)=873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91元。

(4)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金额是19,200,另有眷属二口,每个月

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19,200元* 4.25% * 60% * (1+2)=1,470元。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490元。

(5)雇主或专门职业和技术人员自行执业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金额是53,000元,另有眷属一口,每个月

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

53,000元 *4.25% *100% *(1+1)=4,506。

若无眷口,每个月应该自付的保险费是2,253元。

二、第五类被保险人及其眷属(低收入户)的保险费是由政府全额补助,不必自己负担,于当月五日前拨付保险人

劳动保险费包括哪些

我国的劳动保险经过很长一点时间的发展沿革,现在各项方面正在逐步的完善。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下面重点来了就一下什么是劳动保险费。

重疾保险核算范围

劳动保险费的核算范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还核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一次性补偿金、等等。

个别核算对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会计方面,关于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在原行业会计制度中有规定了一些具体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没说明要改变其核算内容的科目,我们理解应仍执行原先的标准。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次性补偿金

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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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缴费比例

劳动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社会保险所应支付的非工资成本的费用。通过缴纳劳动保险费,用人单位将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转移给国家。不少国家也将劳动保险称作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通常意义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这五个险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每个险种的特点、缴纳及使用有助于我们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种类与缴纳比例

(一)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员工或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2、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二)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市县级统筹的原则。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按要求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4、大病统筹保险:为提高员工遭遇重大疾病时医疗保险的支付上限,大部分医保统筹地区还开征了大病统筹保险,一般按年度缴纳。

(三)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财政补贴;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施行浮动费率。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社保查询个人账户余额等信息方法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现在国家70%的劳动者都有社保,但是许多劳动者在缴费之后存在不知道如何查询的问题。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社会保险该如何查询。

社会保险查询

可以根据如下情况,自行选择查询方式。社保查询的四种方法如下:

1、社保中心查询

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 (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首次登陆需要修改初始密码,修改后请妥善保管新密码。如果不知道当地社保网站地址可以使用百度或者360等搜索引擎搜索进入网站查询。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触摸屏查询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在触摸屏打开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系统首页后,选择【社会保障卡】按钮。进入社会保障卡应用登录页面。插入社保卡(照片面向下),此时社保卡读卡器指示灯变为绿色。通过触摸屏的数字键盘输入社保卡密码,点击【确认】按钮。若有错误请根据系统提示重新输入密码,若验证成功系统将进入用户操作部分。如密码输入错误可通过【删除】、【重置】按钮修改。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内容进行查询。包括卡基本信息查询、公共数据查询、就业与失业查询、社保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查询、低保和优抚查询、生命与健康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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