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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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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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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医疗费 

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功能回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审核标准:

1、西药费:按《药品目录》分类病人医药费,其中:1)甲类100%赔付;2)乙类80%赔付; 3)其它不予赔付

2、检查费:CT、核磁赔付等特殊检查费按80%赔付

3、治疗费:辅助治疗,如:磁疗、光疗等不予赔付;会诊费不予赔付;

4、护理费:不予赔付

5、材料费:一般以普通适用型的价格作为理赔标准,对于超标准的应协商赔偿;

6、床位费:每天20元为上限,超过此标准的不予赔付

7、其它费:包括病历费、健康咨询费、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陪床费、垃圾处理费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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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1692 编辑次数: 0 历史版本 更新时间: 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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