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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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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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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利差损主要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因素与利差损的产生也有直接的关系。

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主要依据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预定利率的确定,对寿险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使得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主要依据银行存款利率制定。由于没有深刻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银行利率的波动,导致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运用渠道的寿险资金收益率,因银行降息而达不到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而对寿险经营带来损失。

产生原因

利差损是指资金投资运用收益低于有效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表面上看利差损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尤为如此。但是,实际上产生利差损与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是根本原因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段时期。由独家经营发展为多家经营;由垄断的市场发展为竞争的市场;由混业经营走向专业经营;由人民银行代管发展为设立政府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些都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多个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寿险市场开始有了竞争,但在竞争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把“抢市场、争份额”当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各家公司都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这些行为都为今天的利差损埋下了隐患,是产生利差损的根本原因。

经营体制上的弊端是直接原因

由于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的利差损越多,但在“挣够自己的费用”的利益驱动下,明知是亏损业务也要做,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是客观原因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除外资公司和国外个别公司引入“外援”参与寿险经营管理外,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到寿险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者,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认识、有效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是社会原因

自八十年代初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就被限定在单一的银行存款上,以后允许买国库券,直到近两年才允许有限制地投资债券和基金。但从寿险公司的整体资金构成上看,过去几年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存款。这种限定单一投资渠道的做法无疑是让寿险业把绝大部分“鸡蛋”都放到同一个篮子里,一旦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到低于寿险产品设计的预定利率水平,必然造成寿险整个资金运用的失败,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

危害

保险业利差损的产生除了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之外,还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利差损的产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利差损,不但直接威胁到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而且有可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正视和正确看待利差损,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是保持中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挑战。正如北京大学张维迎所指出的:“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

利差损威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与生存

利差损是保险公司的超额负债,利差损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资产负债风险的管理意识,大量长期资产短期运用,以及高风险品种占比重过高。利差损的长期存在直接威胁到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占比过高,则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资产在运用形态上的无形消耗,经营不稳定。

利差损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导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寿险公司将面临着被接管甚至破产的风险,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量寿险公司及日本生命寿险公司的破产已经留下了前车之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泡沫时期大量销售高预定利率产品,导致巨额利差损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以往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8%左右,但当经济泡沫破灭,日本政府实行经济通缩,制定零利率政策,这使得保险资产的收益率持续下降,最终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危机而破产。

利差损的存在威胁社会的稳定

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其直接后果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失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现金支付能力不足,如果引发客户的大规模退保,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往往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很有可能带来公众的信心不足,进而引发相关机构的危机。日本生命破产之后,在日本掀起了退保狂潮,1997年4至6月,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达到23。7兆日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21%,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甚至高达70%至80%,间接导致了一些小公司的破产。保险公司的破产进而影响到整个股市、债市及金融资本市场的安全,使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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