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一、根据《保险法》索赔处理时限要求,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二条“赔偿时限”做了相应的调整,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对本条第三款“赔偿保险金时限”的要求: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在第一节“接报案与理赔受理”中增加第四条“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内容: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这就要求分公司各理赔环节应严格实行理赔告知书(查勘、定损环节)、资料交接单(资料接受环节)的填写与书面告知。
三、在实务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的第三条中增加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申请赔偿的内容,规定了相关流程。并对第八节第一条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在第五节赔偿处理中第一条赔偿原则的部分增加了相关内容:
(一)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的第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新增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二)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第一条 “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内容中增加了第四款“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三)第五节“赔偿处理”第一条“赔偿原则”第二款增加了“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内容。
四、针对实际操作中理赔工作的需要,在第四节中增加了“抢救费用支付”的相关内容及处理流程。并对实际处理中垫付抢救费用时可能存在责任未定的情况,在第六节“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相关实务操作要求:
(一)第四节“抢救费用的支付”中规定了支付的前提条件、不予支付的情形及相关处理流程。
(二)第六节“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五、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情况,在第六节“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增加了“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内容。
六、将《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作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附件。
七、直接赔付第三者(受害人)需被保险人确认的内容:
本人同意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 ,保单号 ,车牌号 ,车辆在 年 月 日事故交强险赔款 直接赔付给本次事故受害人 。自赔偿之时起,该起事故交强险赔偿责任终止。
交强险理赔流程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多,车祸发生的几率也越来越大了,一旦车主发生车祸,首先想到的就是找保险公司理赔,众多险种中,最有分量的就数交强险了,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交强险理赔流程包括哪些。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垫付和追偿
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温馨提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交强险理赔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强险理赔程序
理赔步骤
一、出险后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事故,处理方法也不一样,下面介绍几种情况:
1.简单事故:直接由保险公司派查勘员现场照相、定损。
2.双方交通事故无人伤案件:由天津市快速理赔中心处理。
由快速处理中心负责确定损失金额,无需再出具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当场按照天津市标准确定损失金额、查勘定损一次完成;快速理赔中心出具的价格均得到各保险公司承认和认可。
一般意义上的小刮蹭事故均可在快速中心得到解决,快速处理的事故需符合下列条件:在天津快处中心覆盖的范围内出险;双方车辆均在天津的保险公司承保、必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事故;不涉及人伤;事故损失较小、双方可以自行移动;双方责任明确;需双方携带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或标识即可到快处中心办理。
3.交通事故中有人伤或快速中心无法处理的事故:需要报警处理。
此类事故报警后,由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为您查勘并确定损失金额,有人伤的案件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人伤需提供伤者的医药费收据、病历、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伤者的工资证明及陪护证明等资料,一定要准备齐全,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沃保网小编特别提醒大家在出险后未及时报警、报案与对方私下解决事故(俗称“私了”),如果“私了”,在后期很难得到保险理赔,给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应注意如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两个保险公司分别承保,需将交通事故材料原件先交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取其加盖理赔专用章的复印件后,再交予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交强险理赔案例
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结一起由该院再审提审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的析理释法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赞同,最终申请再审方撤诉,由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9万元 。
2008年3月15日,原审被告杨某驾驶其公司的长安小客车,在通过一人行横道时,与正在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刘某的三个子女与杨某及其公司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所在公司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险,约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费不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对正在行走的行人未停车让行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规定和其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该案核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扣除杨某及其公司已垫付的1.7万元、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1.1万余元,杨某及其公司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请。
判决生效后,杨某及其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判决由其承担的3万元也应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限额内,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精神抚慰金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加上这3万元,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成都中院决定再审并提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发生分歧,最终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向各方当事人仔细分析、阐释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提出和解方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并最终握手言和。
为实现赔付利益最大化 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中赔付
成都中院该案承办法官讲,该案争议焦点为,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当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时,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故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序位应如何界定较为关键。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付损失时,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可最大限度实现商业险射幸合同的补偿功能,投保人可实现赔付利益的最大化。若不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商业险又明确不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投保人就不能实现赔付利益的最大化。
成都中院认为,应当允许请求权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顺序。
交强险理赔查询
据介绍,交强险上网查询的方式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保单号进行查询,方法二是通过车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数字进行查询。
社会用户查询的结果包括:案件状态、理赔编码、保单号、车牌号、理赔公司、赔款金额、出险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和险种类型。
1、交强险查询平台
2、可查询的理赔信息
3、可查询的理赔信息分为上海交强险查询平台理赔信息和商业车险理赔信息两大类
4、网上车险为广大车主开通了在线交强险简易查询平台,只需要填写自己的车牌号码,查询系统1分钟就会给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报价,清晰直观且过程十分简单。尽管交强险价格全国统一,网上交强险并不能打折,但是平安网上车险提供了“私家车”。
温馨提示:车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除了通过车险在线交强险简易查询平台查询费用,及时缴费,在日常开车的过程中也一定要格外小心,争取不出险,享受交强险费用下调优惠的同时,也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