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恶故意,则不能成为自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金。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2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2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自杀条款的规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