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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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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

编辑本义项
一、什么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责任险。该保险通常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中不但规定保险金额,还规定治疗期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担,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死亡残废和意外伤害医疗,或者保险责任限于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但可附加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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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2372 编辑次数: 0 历史版本 更新时间: 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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