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受害人
概念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能否转化为受害人
被保险人可否转化为受害人,解释没有规定,而依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条例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依照侵权法原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条例,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不能转化为受害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也不能转化为受害人。
结合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因此,投保人在不是驾驶人或被保险人且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成为受害人的。
投保人、乘客转化为受害人的特定情形
不能以损害是否发生于车外界定受害人,只能结合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的变化并以伤亡是否是车上损害后果的延续为原则界定受害人,这才符合立法本意。下面以案例予以说明。
n 案例一:颜某乘座公交车下车时,一只脚着地,另一只脚还在车上,司机启动车辆致颜某摔伤,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颜某起诉公交公司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
颜某在公交车启动瞬间,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人与车是一个整体,不具有相对独立的位置关系,车辆启动导致尚未完全下车的颜某受伤,其损害的发生是车上损害后果的延续,颜某不属于交强险的受害人,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
如颜某已经下车,因公交车的刮擦致伤,则颜某就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交强险的受害人,适用交强险赔偿。
或如在公交车行驶中,颜某被摔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碰撞、碾压致伤,则颜某也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交强险的受害人,适用交强险赔偿。
n 案例二:刘某驾驶自有货车在下陂路段时车辆出现故障,刘某靠右停车钻进车底检修故障,因轮胎下未垫三角木,手刹失灵,车辆下滑将刘某碾压致死,刘某是被保险人,刘某妻子起诉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
司机刘某系驾驶员,也是被保险人,其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检修车辆时又未确保安全,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刘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