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被保险人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不是车辆,也不单单只是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根据该规定,车主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意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能驾驶相应车型的驾照),也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注:该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保险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损失在其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车人员的范围包括驾驶人和乘客
驾驶人:依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规定,驾驶人应属于被保险人。
乘客: 除驾驶人、被保险人外的车上人员
被保险人的义务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4.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 此项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