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
保险精算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各种保险经济活动未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性、估价和管理的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如研究保险事故的出险规律、保险事故损失额的分布规律、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平均损失及其分布规律、保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保险具体问题。
基本信息
精算定义
所谓精算,就是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分类
寿险精算
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工具研究人寿保险的寿命分布规律,寿险出险规律,寿险产品的定价,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保单现金价值的估值等问题的学科
非寿险精算
是研究除人寿以外的保险标的的出险规律,出险事故损失额度的分布规律,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平均损失及其分布规律,保费的厘定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等问题的学科。
保险信息
历史
17世纪后半叶,世界上有两位保险精算创始人研究人寿保险计算原理取得突破性进展,一位是荷兰的政治家维德(Jeande Witt),他倡导了一种终身年金现值的计算方法,对国家的年金公债发行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位是英国天文学家赫利(Edmund Halley),他在研究人的死亡率的基础上发明了生命表,从而使年金价值的计算更精确。
18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辛浦森(Thomas Simpson)根据赫利的生命表,制作出依照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陶德森(James Dodson)依据年龄之差等因素而找出计算保险费的方法。
国外发展
保险精算的产生是以哈雷慧星的发现者,英国天文学家哈雷(Halley)在1693年发表的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为标志,至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
进入20世纪以来,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首先,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其次,在日益完善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再者,还存在着保险费率的剧烈下降,奉行客户至上主义,甚至政府对某些险种的费率实行管制等多种因素。因此,当代的保险人不再可能收取显著高于适当水平的保费并在业务中保持。
随着统计理论及其不断成熟,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率、应付意外损失的准备金、自留限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方面,都力求采用更精确的方式取代以前的经验判断。
国内发展
保险精算是在上世纪80年未90年代初才开始了入我国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开始引进时就与国际接轨,通过“派出去,请进来”的直接学习方式,直接使用国际上最权威的原版教材,直接吸收国际上最新成果,直接与国外学者进行交流。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我国保险精算学学术水平已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保险精算学的教育发展势头,正像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势头一样,方兴未艾。
其他信息
基本任务
保险精算最初的定义是“通过对火灾、盗窃以及人的死亡等损失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行估算以确定保险公司应该收取多少保费。”
在寿险精算中,利率和死亡率的测算是厘定寿险成本的两个基本问题。由于利率一般是由国家控制的,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利率并不是保险精算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而死亡率的测算即生命表的建立成为寿险精算的核心工作,也仍然是精算研究的课题。
非寿险精算始终把损失发生的频率、损失发生的规模以及对损失的控制作为它的研究重心。非寿险精算已经发展了两个重要分支:一是损失分布理论;二是风险理论。
伴随着金融深化的利率市场化,保险基金的风险也变为精算研究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要研究的问题包括投资收益的敏感性分析和投资组合分析、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等。
基本原理
保险精算最基本的原理可简单归纳为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
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使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由于寿险的长期性,在计算时要考虑利率因素,可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①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终值)及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终值)保持平衡来计算;②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和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③根据在其他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和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或“现值”相等来计算。
大数法则:即对于大量的随机现象(事件),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常见的有三个大数法则:
切比雪夫(Chehyshev)大数法则
贝努里(Bermulli)大数法则
泊松(Poisson)大数法则
精算师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精算师,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严密的数学基础建立,保险费率对计算的要求非常高,由此精算师应运而生。
精算师(actuary)由保险公司雇用的数学专业人员,主要从事保险费、赔付准备金、分红、保险额、退休金、年金等的计算。其计算依据来源于理赔参照表,而这份表格是基于本公司和同行索赔的经验及相关统计数据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