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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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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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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特殊条款 

1、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目的是对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而导致的劳动收入减少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相当于对其收入中断的延续,因此它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有固定的全职工作。否则,若原来就没有固定的收入,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了。 

2、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目的不是维持被保险人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前的收入不变,而是缓解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给自身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一般,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参考被保险人过去的专职工作收入水平或社会平均年收入水平。但一个人的收入来源总是多渠道的,如在专职收入之外还有兼职收入,有时兼职收入甚至要高于专职收入,按照专职收入确定最高赔付额显然满足不料这类人的保障需求,因此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碰到的难度较大。 

3、保险责任。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丧失的工作能力,丧失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险人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也称等待期,比如2年)无法从事其原有的工种,并且没有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并且在等待期后仍然无法从事任何与其以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合适的工作。 

4、保险费率的厘定。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受时间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因此,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人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状况等。为此,保险人在保单中往往要制定生活指数条款,规定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按照生活指数进行调整。 

5、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形式多样,它既可以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也可以作为主险的附加险。从保险期限看,也可长可短。在短期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中,保险人基本上把保险金额限制在被保险人每周收入的60%;在长期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中,保险人有时把保险金额限制在被保险人月收入的70%,但绝大多数的保险人是把月最大保险金给付额限制在某一限额上,规定这些限额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因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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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1343 编辑次数: 0 历史版本 更新时间: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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