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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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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复效

编辑本义项

保险合同的复效 

定义

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以后重新开始生效。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复效条件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不存在自行复效的问题。投保人愿意恢复合同效力的,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一般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来完成。

(2)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3)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引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要使中止的合同复效,就应当消除导致合同中止的因素,即补交保赞。

(4)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表示同意,是合同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中止的保险合同才能复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那么如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未满2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虽然成就但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效力仍处于中止状态;如保险合同中止 期间已满2年,且保险人解除合同,则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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