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险
外来务工险
该社会保险新模式被称作"宁波模式"由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面向全国推广,它的特点是"个人不缴费,企业少缴费"。个人不用缴费,就可享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大病医疗五大保险。2008年1月,宁波独创的外来工"社保套餐"开始实施,广大务工人员成为这项重大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企业少缴费,让企业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提高竞争力,更让企业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焕发新的活力。
外来务工险
解决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农民工问题,被党中央、国务院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宁波特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订《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该办法从二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1号,制订《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 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的华建敏曾先后两次批示,肯定了宁波的做法。浙江省委、省政府也在总结推广农民工问题的"宁波解法"。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和宁波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者之间的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等都有区别。从《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理》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应按该办法参保。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拒不缴费更正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也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劳动监察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处理或判决补缴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宁波外来务工险的歧视之处
转移的三个途径:一补缴基本险,二补缴低标准,三取现 对于在宁波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讲,前两点说明你若是想在宁波打工买保险,那你就做好在宁波打工最少15年的准备。关于第三点,对于打工仔来说大都会遇见这种问题的,若你辞职之后离开本地去其他城市打工的话,那你就要为此保险付出一定的代价:要么补钱要么取现。补钱的话就必须为用人单位以前不足额缴纳的部分买单,政府为企业减负所实施的保险差额部分落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头上了。而且补成低标准的还没有用,还转移不了,必须补成基本险。现在全国保险可转移也只限于基本险,有的城市根本没有所谓的外来务工险,只要参险,所有人员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样的。没有像宁波这样区分的这么明显,歧视明显加大了。取现的话等于存了几年钱在里面,结果领出来发现钱反而少了。所以计算来计算去,来宁波的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原来所能享受到的养老保险标准就是最低工作水平的标准。而你如果想到享受到如同其他人员的标准,那么你就要为政府的这个决定,帮助企业来为自己在宁波工作的N年的社保买单。也许我们可以去一次又一次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平。但做为一个政府的决定或者是法规,我不知道是否有为我们这些务工者考虑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