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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异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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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异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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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转移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医疗保险转移情况

医保转移并不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况:

1.省内转移,如果是在省内转移医保,只需要填写医保转移申请表,然后带上相关证明,到所在地的经办单位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到转入地办理录入手续即可,以前缴纳的医保直接累计。

2.省外转移,省外转移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到转出地医保经办单位领取转移证明,并携带证明到转入地的经办单位,如果医保账号中有余额,将直接兑现给本人。

3.出境或出国,需要填写申请表,并到转出地医保经办单位审核,若医保内有余额,将直接兑现给本人。

医疗保险跨省转移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医疗保险省内、外跨地区转移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医疗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随之转移:

1、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xx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xx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要转移的参保职工缴费等有关情况核准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由参保人员转交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不予转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将结余资金发放给本人。

省内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转移手续注意事项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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