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现已成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为3~15年,投保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单,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销保单,被保险人须交足3年的保险费。保单到期后可以续保,但条件仍需要双方另行商议。
责任范围
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2)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我国投资保险承保的这一风险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契约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的风险。
3)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投资者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
责任免除
我国投资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损失,即间接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分类
投资类保险是集保险保障及投资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险产品,属人寿保险的新险种。经营投资类保险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其规模投资优势及投资专家为保户争取最大的投资利益。目前在我国开展的投资类保险险种主要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分红保险是投保人在享有一定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分享保险公司部分经营成果的一种保险形式。如果保险公司某一年度经营不好时,投保人所能分享到的经营成果可能会非常有限,甚至没有。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即保证保户的基本保障。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保险保障与投资储蓄相结合的保险形式。保险公司为保户单独设立投资账户,由专门的投资专家负责运作,投资收益扣除少量费用后划入保户的个人账户。保户不参与保险公司其他盈利的分配。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投资账户的所有投资收益和损失均由保户自行承担。
万能寿险与分红保险在诸如设有最低收益保障、保险公司和保户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保费缴纳方面则比分红保险更加灵活。可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经济状况,对保险金额、所缴保费和缴费期进行调整,使保障和理财的比例在各个时期达到最佳状态,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九种不赔事由未
按期缴纳保险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弄虚作假
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超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资,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竞限制等,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其责任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金额为限。
投资保险的概念
投资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为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契约范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保险期限分为1年期和长期两种,1年期满期后可续转,但条件另议。
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期限结构分为两种:长期费率较1年期的费率要低,1年期的年费率通常较高。保险费在当年保险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
投资保险的赔款处理条款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所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由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契约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当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地点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理赔
1、赔偿期限的规定
我国的投资保险是这样规定的: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政府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
2、有关赔偿金额的规定
在赔偿金额方面有如下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保险金额最高占投资总金额的90%。由于投资额的承保比例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因而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将来追回,也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3、理赔举例
企业A到美国投资1000万美元,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险金额按已投资额的90%计,为900万美元。在保险期间,因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致使损失50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其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损失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向H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两年后,该保险公司向美国有关方面将A企业的损失500万美元如数追回,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H获得的损失赔偿金额=500×90%=450(万美元) 2)H应获追回的损失=500×10%=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