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险
电子设备保险
含义
电子设备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的由被保险人控制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和数据处理媒介(软件)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其承保风险主要包括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具有一切险的保障特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各类企业、团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电脑终端、个人电脑以及各种软件系统等电子设备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由于电脑及电子资料处理设备本身的特殊性质以及对环境的高度敏感性,决定其面临的风险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因此普通的财产保险未将电脑及电子资料处理设备列入可保财产范围,为此国际上专门设计了电子设备保险来承保其风险。
可承保的保险标分类
(1)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计算中心。包括信息处理、控制、监测等系统的电子设备。
(2)办公室设备,包括电脑终端、个人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3)通讯及无线电系统。包括程控电脑交换机、人造卫星地面接收系统等。
(4)医疗设备。包括核磁共振仪、CT检查设备、超声波检查设备等电子电气设备等。
(5)运用在科研、天文机构的电子设施及设备,包括电子显微镜、电子望远镜等。
(6)广播、电视台等行业通常使用的电子处理系统。包括接收和发射图像的信号系统等。
责任范围
基本责任范围电子设备保险的责任范围比一般的财产保险覆盖更广,除了一般财产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水箱、水管爆裂等,还包括下列特殊风险。
(1)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于人为疏忽、错误操作等原因可能造成电子设备的损坏和损失,例如错插电源而烧毁电器,碰翻设备而摔坏显示器、液晶屏等。又如输入了错误的初始值,使通电后设备非正常运转而造成损坏。对此风险所致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
人为因素还包括材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出现和应用,其潜在缺陷将给设备的所有者带来难以预料的潜在风险。保险人对材质缺陷所致的损失也予负责。
偷盗也是常见的风险之一。由于电子设备体积小巧、价值高,常常是犯罪分子的目标,因而盗窃损失也是电子设备保险的保障范围。
(2)技术环境引起的损失;短路;外供电源的电压波动,电压过高或过低;电磁感应。
上述原因均是导致电子设备损毁的常见风险,也是保险人保障的基本范围。
(二)附加责任
电子设备保险还设有附加条款,对除物理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及费用予以负责,这些条款包括以下几条。
(1)外部资料媒介(存载介质及数据)条款。此条款可附加承保电子设备之外的数据载录媒介(如存储数据的磁盘、磁带等媒质)和相关数据。
(2)增加的工作开支条款。对于为了减少或弥补上述物质损失或保障数据介质损失而引起的工作成本的增加(如加班或者租借等额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清除毁坏物费用条款。该条款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所保风险造成财产损失时,对损坏财产进行清除时所产生的费用。
机器损坏保险
含义
机器损坏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等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与其特性相关的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机器设备损失。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对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机器损坏险与财产险有所不同,二者在保险责任有着良好的互补性,二者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因此机器损坏险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投保,以求得完备的保险保障。
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前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任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经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