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在每一个大类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有海上保险、火险、运输险、工程险等等;在人身保险中,有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在责任保险中,有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1)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幢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1)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2)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3、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2)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向而实现的保险。
4、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5、根据是否盈利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2)社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特点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
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
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作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
3)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
4)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5)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相当于退保金的70-80%左右(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确定)作为贷款。如果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就是说部分保险产品的设计中会捆绑类似储蓄或基金功能的账户,使其看上去兼有保障与保值的功能。而实质上就是为吸引投资者购买保险产品,而进行的保险功能与投资功能的组合。
投保须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评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投保流程
1、确定保险险种
根据不同的需求确定投保险种能更好的转嫁风险。
2、选择保险公司
不同的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公司实力;不同的保险产品;不同的业务重点;不同的经营网点以及不同的售后服务。总之,应选择实力强、信誉高、价格合理、售后服务有保证的保险公司。
3、商议保险金额
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各个保险公司均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是未来获得理想的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的重要保证。
4、填写投保单
5、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