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老年人保险也有人称作人寿保险。老年人保险是对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所享有的经济保障。最初出现于1889年的德国,后来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陆续得到了推广,成为社会保险制度中重要的项目。现在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主要种类
世界各国的老年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4种基本类型:
①全民福利型。向所有符合规定年龄条件的居民提供养老年金,而不论其就业状况、经济收入及家庭财产的情况如何。
②社会援助型。在对贫穷的老年人进行必要的家计调查后,向符合条件者提供老年补助金。
③社会保险型。根据老年人的就业记录和已交纳的保险费,对其提供退休年金。
④储蓄基金型。通过受保人定期交纳保险费建立基金,当受保人达到规定年龄条件时,将其交纳的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在某些情况下,这笔保险费可以改为定期支付的年金。
在一些国家,老年保险制度的结构常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制度组成,全民福利型制度一般都以社会保险型制度作补充。
资格条件
①退休年龄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在实行老年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大都没有差别,但有些国家作出不同的规定,一般是女职工比男职工低5年。工业化国家的退休年龄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前者多为65岁,后者多在60岁或60岁以下。一些国家对于从事特殊艰苦劳动和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规定较低的退休年龄。
②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在社会保险型和储蓄基金型的老年保险制度中,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通常与退休年龄一起,共同构成享受退休待遇的必要条件。在不由劳动者直接交纳保险费的老年保险制度中,通常规定就业年限为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条件。在由劳动者直接交纳保险费的老年保险制度中,则通过规定交纳保险费的最低期限来确定资格条件。少数国家不论退休年龄,仅以交足保险费的最低期限为资格条件。
③退休。有少数国家规定,劳动者只有事实上退出职业岗位才可享受退休待遇。有些国家为使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采取了变通措施,如对已到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减额的退休金,或要求必须正式退休后才可从事临时性或非全时的工作,所得收入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否则减少或取消其退休金。
主要特点
老年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老年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老年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年度调整
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在社会保险型老年保险制度中,退休金一般以达到最低资格条件为基数支付,该基数通常为受保人原工资的一定的百分比。对于超过最低资格条件(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的受保人,超过的部分增加一定的百分比。在全民福利型与社会保险型相结合的老年保险制度中,退休金一般分为维持最低生活费用的部分和根据受保人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而确定的部分。有些国家的老年保险待遇包括受保人配偶或子女的补充待遇。
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老年保险待遇的正常水平不得低于受保人原工资的40~45%。有些国家规定老年保险待遇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最高限额一般是受保人原工资的一个最高百分数或一个绝对数额;最低限额一般是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有些国家对于未到退休年龄而提前退休的受保人,支付减额的退休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但延期退休的受保人,增加原工资的一定百分比。
为了避免年金领取者的生活因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定,年金随物价指数或工资指数的变化而浮动。
中国的退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退休制度分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办法和对企业职工实行的办法两部分。在退休的资格条件方面,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在工龄方面规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工人的连续工龄都要满10年。在退休待遇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待遇标准相同。按其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的退休金;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中国退休制度包括离休制度,规定凡在1949年10月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可以离职休养。离休后工资照发,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基本模式
传统型老年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养老规划
如何规划我们的养老保险方案,就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保费要合理
年缴保费控制在年收入(工资、奖金、利息或投资收入等)的15~20%。
保额要足够
人寿险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意外险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
通常,年龄在30~55岁的人最需要足够的保障,这是为了在自己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家庭依然能够保证在未来5年内的原有的生活水准。
保障要全面
保险一定要全面,包括人寿险、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让您真正做到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