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快速理赔
针对“投保易理赔难”的怪象,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新保险法就有关理赔时间的首次分节点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重要突破。有媒体大致把这些规定简单地概括为1、3、10、30、60几个数字,有了这几个数字的撑腰,对于理赔速度的改进是大有可为的。
“1”代表着“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这在以往的保险法中并没做出明确规定,造成了保险公司三番两次以客户资料不齐全为借口,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的现象。
“3”和“10”代表着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避免了某些保险公司在允诺出险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赔款的现象。 “30”代表着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
“60”代表着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无法确定赔款数额,一再把理赔工作押后。
“保险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引入我国市场,短短20多年来的发展有目共睹,其它国家则苦心经营了400多年,所以我国保险业在运行中的瑕疵是难以避免的。就好比我们的小孩儿犯错了,我们只能在实际中去告诉他该怎么做,让他在这过程中慢慢去领悟。”从业资格达到10年之久的某业内人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