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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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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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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由传统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 ,下同)改良演变而来,有的地方改良为“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补充保险”(简称“医补险”),有的地方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结合改良为学生、幼儿综合补充保险(简称综合险),有的地方试行监护人责任险等,本文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中的提法,统称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学意险” ,下同)。

一.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演绎了传统的学生平安保险,故有的地方仍称为“学平险”。它是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四个险种组合而成。该险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活动特点和易发意外伤害及患病而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产品。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在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是一种有效的商业保险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曾一度被誉为学生的“守护神”,深受家长欢迎,学生参保率也很高。

二.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要求:“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69号令)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学校参加责任保险,大力提倡学生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 66号)指出“按照‘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由浙江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会同浙江省教育厅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中介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为学校师生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通知》强调“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纳入规范保险市场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依法合规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做好学生平安保险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学生平安保险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增强学校领导和师生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

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保监局等各部门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十分重视,强调在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三.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目前,尽管各级政府和学校都高度重视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多发性、复杂性,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每天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据公布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安全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家里占1.8%。每年约有1000万的儿童受到各种意外伤害。校园安全事故的频发,占学生死亡人数的 86%,严重危及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平均每天因各种安全事故、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班级。在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件中,意外突发事故最多,比例高达70.8%。在事故造成的后果中,学生受到一般伤害的占81.78%,其次是与疾病相关的事故,占8.78%。这些事故中多数与学校没有直接的牵连和责任,需要学生和家长承担经济责任。

因此,必须理性对待风险。风险虽是偶然的,但也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而投保“学意险” 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 提前为孩子撑起安全的保护伞,做到防范保障两手抓。在学校实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提倡学生和家长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运用保险手段有效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是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防范保障越到位,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保险保障越充分,越能享受充足保障。正如《浙江保监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 66号)指出的“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 示】值得一提的是需不需要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必要区分两个概念,即走出两个误区:

一是认为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学意险”就无所谓了。这是对两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和投保主体的误解。首先,校(园)方责任保险简单地说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承担经济赔偿。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很多情况下学校是没有责任的,所以难以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其次,如果学生没有投保“学意险”,不仅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家长不能得到补偿,而且家长往往会向学校索赔或找学校要说法,引发纠纷。所以,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学生或监护人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既有利于学校又有利于家长的“双赢”好事,学校应该尽量要求每个学生购买“学意险”。

二是认为有了“医保”,就不必再购买“学意险”。这是对两种互为补充的保障的片面认识和误解,只考虑普通医疗,忽略重大意外伤害与疾病保障及享受充足保障的需求。首先,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广覆盖、低保障的民生工程,学生的意外伤害和大病救治往往会突破限额。购买“学意险”可以更好地解决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对于“医保” 起付线以下的医疗合理费用和“医保”保销后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可以补充报销,享受最大化的医疗保障和最大化的费用补偿。其次,“医保”也属于自愿购买,对于未参加“医保”的孩子,一旦遇到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将背上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购买“学意险”,就有了一个分担突如其来的经济负担的补偿途径,使孩子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如与“学意险”结合更加灵活,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最大限度地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四.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为学生及幼儿。

学生:一般指在校学习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等全日制在册的学生。目前已扩展到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册学生。

幼儿:指2—6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学前班学生和幼儿园在册儿童。

【提 示】2003年中国保监会为规范意外险业务,发文规定“学平险”由家长自愿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及家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由于失去了学校统一办理的平台,“学平险”参保率明显下降,学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得不到保障。那么,学校如何为学生和家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教育部第12号令规定: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2011年12月30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接受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专题询问时明确表示:要解除校长和老师的后顾之忧,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依法明确安全责任承担人。据此,学校应该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方便,通常的做法是在尊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的途径,完全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投保。

五.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疾病住院医疗等,基本涵盖了学生幼儿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的给付,因意外伤害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残疾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学生幼儿定期寿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有的公司还同时承担疾病全残责任)。

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上述两个险种合为一体,习惯上称为“学平险”主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其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0—50免赔额后按80—90%比例进行给付。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在其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扣除50—100元免赔额后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提 示】由于目前保险市场没有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各保险公司往往相互照搬照抄,产品名称基本一致,内容也大体相当,但保险方案的设计不同、缴费标准不同,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会有差别,必须认真阅读区别优劣。

各家保险公司每年推出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不尽相同,有的保额高,有的保额低。保险费率也有较大出入,保险金额高的不一定价格高,保险金额低的保费不一定低,关键要看保障责任范围和保障水平。

因此,要鼓励各地、各学校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为学校和学生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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