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全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随着医疗检测技术的进步,许多肿瘤在早期就可被发现和有效治疗。一般情况下,在重疾险理赔范围内不包括“原位癌”保障。针对这一情况,“太平全无忧”特别增设了这一保险保障责任。所谓“原位癌”,又称“0期癌”,是指癌症的最早阶段,尚未发生浸润和转移。若发现及时,原位癌的治愈率极高,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客户一旦罹患原位癌,可以额外得到20%保额的赔付(以10万为上限),同时,保单的其它保障责任继续有效。这一特别保障充分体现了太平人寿对客户生命的呵护和关爱,为客户早发现早治疗提供了资金保障。
产品特点
“太平全无忧防癌保障计划”具有保费门槛低、保障力度强、覆盖范围广、权益灵活等四个特点。该计划是太平人寿针对恶性肿瘤而推出的专业险种,以主险形式推出,体现了它在保障方面的针对性。根据产品条款,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保险合同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将按照合同保额的100%给付保险金,从而减轻客户在治疗和康复阶段的经济负担。
此外,“太平全无忧”还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转年金权益”。客户可将保险金转换成年金,或在合同生效20个保单周年日后将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终身领取。根据客户家庭在不同时期的经济需求,这笔年金可作为教育、养老等多方面的有力补充。
据了解,该款保障计划适合各年龄人群,出生28天到65周岁的客户均可投保,扩大了投保年龄范畴。在缴费方式上,该产品也提供了趸交、多种年期期缴等选择。
投保案例
李女士,35岁,选择了“太平全无忧防癌保障计划”,为自己准备了一笔专属的癌症保障金。保额100万,首期保费12540元,交费期限为20年,保障期限为终身。
李女士在保障期间内将可获得如下利益:若罹患恶性肿瘤,将获得100万元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若罹患原位癌,将额外获得10万元原位癌特别保险金;若李女士身故,返还已交保险金。
注: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8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10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情况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10年/15年/20年/缴至55周岁/缴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