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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车险费率改革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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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车险费率改革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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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车险费率改革政策详细解读  

据《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方案》)显示,自4月1日起,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将陆续向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其后保监会将组织对试点地区保险公司逐一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系统调试、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

试点启动后,试点地区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将停止使用,保险公司将转而使用经批准的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而对于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公司,则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现场验收的具体标准将另行下发。

《方案》显示,财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业内专家表示称,按照车险费改方案,所有的改变几乎都直接体现在保费计算公式的变化上: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即商业车险费率将由基准纯风险保费、基准附加费用、费率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在费率厘定方面,《方案》中则提到:“各个财险公司将自主测算商业车险的基准附加费用率,原则上可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及行业平均费用水平以测算其费用率。”

而作为影响保费高低最关键的因素——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包括了4个细分系数: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NCD)、交通违法系数、渠道系数和自主定价系数。

其中,交通违法系数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使用,NCD则具有一定行业共性,故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会是反映财险公司个体车险业务差异最大的两个影响因子。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表示,财险公司如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例的,则可在 15%的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的费率调整方案;超出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则需单独向保监会报批。若财险公司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重要指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离时,应及时对原定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送保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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