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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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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平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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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保险条款 

为促进社会稳定,给高校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保险对象

凡各类大、中专及职业专科在校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零时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24时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投保,每人每学年交保费人民币贰拾圆整(¥20.00),在投保时按学制一次交清。

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身意外死、残10000元,人身伤害医疗费5000元,个人财产1000元。

第四章 险外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和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和专业门诊费用(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六、公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七、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八、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

九、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输血费、理疗费等;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因同一种疾病的第二次治疗;

十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五、由于本公司现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造成保险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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