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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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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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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风险识别与管理 

就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些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这其中,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 

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很多,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根植于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之中。在这种“信托———委托”关系链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项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与否,所以信用风险是进行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而信用风险最终表现形式是违约。投资风险是指在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时,由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造成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投资收益低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在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一旦投资失败将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导致整个年金计划的失败,而且投资风险是和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投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信用风险。

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策略 

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与风险管理有关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的运作效率是影响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 

1、信用风险管理。政府应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人员素质、资信水平、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排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在运行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其相关从业资格并给予严厉惩罚。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某些违规机构和人员到异地从业的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还应当逐步建立企业年金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并与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相关信息系统联网,互通信息。要明确界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旨在预防从业机构之间出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建立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例如,托管人如果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金额很大的企业年金应当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风险。这属于损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确保一旦某个投资管理人出现信用危机,也不至于导致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全盘失败,从而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投资风险管理。明确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行为,直接进行风险回避。例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对企业年金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做出规定,限制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这类规定是一种损失抑制措施。对企业年金实行有计划的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者察觉到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企业年金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的方式包括: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每年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也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亏损。 

3、综合性风险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种类以及发生的频率、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当前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也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当定期(如每季度)对整个企业年金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检查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也是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对企业年金进行风险转移。 

随着我国养老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并且存在着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企业年金制度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对规模和覆盖范围日益扩大的企业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资等方面加以适当引导和正确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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