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是太平洋保险在2013年11月推出的升级版金佑人生,与之前的金佑人生2012款相比,对附加险的重大疾病和轻度重疾的保障范围进行扩充,新增加了十二种特定轻度重疾的赔付。由于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加重,重大疾病的种类越来越多,也更加频繁。各大保险公司也特别重视轻度重疾保障,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该产品上市即受到广大客户欢迎。
保障范围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
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 版)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 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5 年、10年、15 年和 20 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在本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是未发生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已按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4版)合同的约定提前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有效保险金额提前给付的比例相应减少。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减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7.减保
7.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后,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8. 转换年金
8.1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7.1 减保”约定的条件申请减保,将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按本保险条款“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3)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A)2014有什么特色?
五大特色: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A)2014的五大特色
一、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二、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三、保障范围更广泛, 健康呵护双提前
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四、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
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五、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的12种轻度重疾
随着各大保险公司对轻度重疾的关注,大量的保险产品也涵盖了轻度重疾的保障。太平洋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推出包括12种轻度重疾的保障,小编带大家来了解12种特定轻度重疾包括哪些?
一、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出现病理Q波。
三、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 天后未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20度。
七、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
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烧伤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严重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180 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十一、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尚未超过30mmHg。
十二、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条件。
轻度重疾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保险之家_沃保网保险专家认为,轻度重疾是一种重大疾病的早期,但是若不治疗会发展成死亡率很高的重大疾病。
新推出的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是在2012年款的基础上对轻度重疾保障范围进行了扩充,由10种扩展到12种,新增了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和运动神经元病两种。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投保事项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款是在金佑人生2012款基础上推出的,主要对附加险的重大疾病和轻度重疾的保障范围进行扩充,上市即受到广大客户欢迎。我们来看看金佑人生2014款投保事项。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4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投保年龄未变。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终身。保险期间未变。
【交费方式】
趸交,5年、10年、15年和20年限期年交。交费方式未变。
【保险责任】
一、身故和全残保障未变
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由42种增加到60种
60种重大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肾髓质囊性病
27、原发性心肌病 28、持续植物人状态
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30、坏死性筋膜炎
31、终末期肺病 3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3、肌营养不良症 34、严重多发性硬化
35、严重克隆病 36、严重哮喘
37、严重心肌炎 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4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41、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42、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4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4、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45、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46、脊髓灰质炎
47、严重I 型糖尿病 48、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4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1、胰腺移植 52、埃博拉病毒感染
53、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54、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55、嗜铬细胞瘤 56、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57、疯牛病 58、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59、斯蒂尔病 6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后面12种为新增重大疾病类别。
三、特定轻度重疾有10种增加到12种
12种轻度重疾如下: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7、主动脉内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10、严重头部外伤
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2、运动神经元病伤
后面2种为新增重大疾病类别。
以上为太平洋金佑人生2014款基本投保事项,更详细内容请查看相关条款。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A)2014条款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A)2014怎么样?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A)2014是太平洋在2014年升级版的金佑人生,新增加了十二种轻症和二十种新重疾的赔付范围。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A(2014)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看看这款保险!
谁能保?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金先生30周岁在可保范围。
保多久?
保到终身。
保什么?
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障:如 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 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保险费豁免:如金先生符合特定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自金先生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多少钱?
金先生选择了10年交,年交保费13840元。金先生也可以选择趸交、5年交、15年交和20年交,不同年交方式保费也不同。
保险之家_沃保网保险专家认为,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A)2014与之前相比,新增加了十二种轻症和二十种新重疾的赔付范围,减轻了客户的负担,但是同时同样保额的保费也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