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①吃;②沐浴;③穿衣;④如厕;⑤移动。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目前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他精神疾患包括在内。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天或180天起免缴保费。
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还有不没收价值条款规定。
长期护理保险现状
长期护理保险有多种实现模式,世界各国均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相应的模式。
美国主要以自愿保险的方式,采取商业保险模式。但这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模式,仅限于收入较高的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而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费用主要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资助的医疗计划 (Medicaid)支付,目前Medicaid已承担了美国主要的长期护理费用。日本和德国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它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强制实施。在日本,凡40岁以上的人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是全民皆保,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几乎是所有国民。德国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凡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护理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覆盖全国人口的90%左右。两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率之高,是采用社会保险模式的结果。这主要取决于两国有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雄厚的经济实力。
我国经济欠发达,人口众多,其老龄人口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总人口,也相当于德国和法国人口相加之和。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许多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绝大多数地区缺乏社会保障,80%的劳动者与老龄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目前还不能采用社会保险模式。仅凭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只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要,它不足以解决我国大多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问题。
当前,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应分地区、分行业、分人群采取三种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1)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行业以及高收入人群中,可采用商业性的K期护理保险模式。因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较高,要求投保人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以最近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为例,30岁女性,保额10万元,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费需7 600元。象这么高的费用,不是城镇一般收入人群和农村大多数人所能承担的,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满足部分人的需要。
(2)在中部地区和收入在中等水平的行业、人群中采用个人、企业、政府共同承担的“三位一体”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因为中部地区经济不及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居民的收入不如东部地区的经济收入高,中等收入的行业和人群不如高收入行业、人群,可采用个人、企业、政府共同负担的模式。这部分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应与我国目前国力相适应,满足老年人基本长期护理需求。
(3)在西部地区和低收入行业及人群中,采用政府全部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考虑到我国国力有限,为节约费用,这部分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可首先考虑建立老年互助之家,由政府出少量费用,由低龄健康老人向高龄老人提供服务,还可建立免费性质的“成人日托中心”,其护理应是最基本的护理,目的是使这些人不至于因病致贫和因病更贫。
但从长期看,随着国力的增强,我国应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更好地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为此,待条件成熟时,应将长期护理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范畴内,应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保费的“三位一体”机制,政府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减免,国家应承担起低收入人口的全部长期护理费用。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护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及护理信息。在护理机构的设置上,城市可以社区为依托,强化家庭护理服务,发展医院与社区的联合服务,建立不同服务层次的护理服务机构;农村可以乡、村卫生所为基础,建立老人之家,这样既可以提供迅速方便的护理服务,又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解决就业矛盾。同时,应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长期护理中心,提高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的护理质量。在经济发展、健全法制的基础上,逐渐摸索经验,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过渡到社会保险,使全国老龄人和残疾人以及需要照顾的人群享受着无忧无虑的健康生活。
综上所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占用工作时间来护理老人的机会成本十分高昂,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太高,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所以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无法自行解决长期护理问题。在我国过早进入人口老龄化情况下,不妥善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发展适合不同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对缓解家庭及社会的压力都极为必要。特别是建立对低收入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期护理保险特点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老人都面对着日后的生活和照料问题,那么,这些费用该如何支付呢?所以,投保一份护理保险是十分必要的。那么,长期护理保险具备什么特点呢?
长期护理保险是健康保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外比较流行。长期护理保险是因为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一般的医疗或其他老年医疗保险不提供长期护理的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并不包括家中看护。
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1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等多种免责期,例如选择20天的免责期,即从被保险人开始接受承保范围内的护理服务之内起,在看护中心接受护理的前20天不属保障范围。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终身给付保单通常很昂贵。
2、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交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长期护理保险一般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天或180天起免交保费。
3、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
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可保证对被保险人续保到一个特定年龄如79岁,有的甚至保证对被保险人终身续保。保险人可以在保单更新时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针对具体的某个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4、长期护理保险的特殊条款
长期护理保险有不没收价值条款,即当被保险人撤销其现存保单时,保险人会将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呈现出老年人自理能力整体下降与失能老年人剧增、长期护理成本居高不下、长期护理服务供需失衡等特征。为此,根据我国养老服务的困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借鉴国外的政策实践基础上,提出在中国逐步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政策建议。
进入工业化阶段的许多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下的老年人口长期护理问题都先后颁布了一些长期护理法案。美国、法国先后于上个世纪的70、80年代开展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荷兰于1968年颁布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法,随后,以色列于1986年、德国于1995年、卢森堡于1998年以及日本于2000年都颁布了社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案。韩国也已于2008年实施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其他一些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如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等则推行了以公共财政为主要责任的长期护理津贴计划。
据2011年4月份发布的“六普”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可见,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一般来讲,由于生理、心理机能的下降,老年人延长的寿命更多的是属于健康状况不良的寿命,这就意味着老年人需要照护的几率更大。
对于已经推行长期护理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21世纪面临的重任是在资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情况下如何进行LTC改革。而对于中国来说,关注的重点则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何构建LTC制度。
中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已经由过去的家庭责任逐步演变为现实的社会问题。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人口高龄化的速度超过了老龄化。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平均每年以5.4%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个速度超过了60岁以上老年人口3.2%的增速。高龄老人己经从1990年的800万增加到2000年的1199万,到2010年将达到2077万,每年100万的速度增加,到2030年将增加到4031万人
中国长期护理正式制度安排要采取社会保险模式
商业保险的成本高。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应该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不仅因为商业保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还很短,而且因为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不适宜采用商业保险形式。进而,高成本的商业保险就难以达到老年人普遍需求长期护理服务“广覆盖”的特性。
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健康险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我国市场上的健康险大多是附加险,主要作为一种投资的形式存在,还谈不上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存在筹资难、效益低的状况。据在北京、上海养老服务市场的调研,个人经营的养老机构渴望政府投入,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希望吸引民营资本。至于养老服务质量,不仅消费者不满意,而且政府也不太满意。
综上,社会保险是最佳选择。从本质上来讲,社会保险是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社会互助行为,主要应该由社会成员以自己的收入、采取统筹互济的方式来解决,国家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规则、组织管理以及一定的财政支持。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要符合中国国情并借鉴他国经验
试点先行。同韩国。2001年5月28日,韩国长期护理保险被正式提出。从2004年3月开始,长期护理制度实行委员会及实务企划团开始分阶段工作。第一阶段为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6个地区试点;第二阶段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扩大到8个;第三阶段为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试点再扩大到13个市郡区。2007年4月2日韩国国会全票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法”,4月27日该法公布。2008年7月1日,韩国“长期护理保险法”正式生效。
覆盖对象。学习德国,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对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实行减免政策。该项政策同美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和韩国。规定65岁以下的参保者只有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者和患特定疾病的人在发生长期护理费用时,才能够获取长期护理保险费的补偿。
筹资与支付。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与支付方面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第一,资金筹集社会化,即三方(政府、企业和个人)供款制,同以色列、日本、韩国。笔者测算费率为1%,雇主雇员分担。第二,采取现收现付制,同德国、荷兰。第三,对家庭护理者提供适当津贴等,同德国和日本。第四,按护理等级来支付补偿费用,同奥地利、日本7个等级,德国、韩国仅有3个等级,以色列只有2个等级。第五,服务利用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同德国、日本、荷兰以及韩国。
服务方式与内容。根据国情,以居家护理、社区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补充;以基本护理服务为主;东部等发达地区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以提供现金、实物给付为主。重视护理预防,同德国、荷兰及日本。
服务提供机构。公立机构、民间机构(营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护理互助组织都参与,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再辅之以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家庭照料。
风险控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LTCI)的实施主体是市(县)、区(乡镇)以及街道(村)。所以,区(乡镇)要建立专门的护理审查委员会(由医生、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对每个申请人进行健康审查,需要不需要护理或需要什么程度的护理,推行长期护理制度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资格审查组织。我国目前只能在医院检查。同时,还要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对获得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康复状况进行检查,防止道德风险产生,同德国、日本。护理保险基金放在医疗保险基金里,但要设立专户管理,以免医疗保险基金透支护理保险基金的问题产生,管理经费由护理保险支付,同德国。
质量监控。中国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监管由市(县)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体系,同日本。
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介绍
长期护理状态界定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以上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
被保险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症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
以上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时间的分辨障碍、场所的分辨障碍、人物的分辨障碍。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示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选择20年交,每年交费1068元,王先生可以获得如下利益: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每个月可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1000元,直至王先生的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王先生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巳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王先生生存至年满80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长期护理保险免责期和保险费的关系
在长期护理保险中,其免责期与保险费之间的关系是反比关系。免责期越短,意味着保险公司的风险越大,自然体现在保费上要高。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长期护理保险侧重于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有着显著的产品特点。从保障范围看,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产品类型主要有日额津贴、费用补偿、服务提供等单一或相互交叉的形式,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
长期护理保险一般都有保费豁免保障,在缴费期间,被保险人一经确定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有一些甚至保证终身续保,保险公司不得在保单更新时针对个人提高保险费率。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它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