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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所属类别: 人寿保险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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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普通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其所承保的责任范畴。

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不同保意外伤害是指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保险,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在酒醉或吸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是指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医疗事故,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均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责任中排除不可保意外伤害外,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取决于是否有特别的约定。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采用定额给付方式,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一般,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至于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如一目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均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丧失食指全部按10%给付。当一次伤害造成多处身体部分残废时,应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废保险金,但如果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仅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凡给付保险金累计总数已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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