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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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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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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储蓄型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兼具储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点。2011年,国内定期寿险市场上诞生了第一款优选类寿险——由明亚保险经纪、中国人保和慕尼黑再保险联合推出的“精心优选”,据业内专家分析,这款产品的推出将成为国内定期寿险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产品。

  二、定期寿险的分类

  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定期定额寿险、递减定期寿险和递增定期寿险三种。

  1、定期定额寿险

  大多数定期寿险属于定额定期寿险。他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例如,张三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10年期定额定期保单,如果张三在未来10年内死亡,且保单仍然属于有效保单,则保险人将支付保单受益人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2、递减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这类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定的方法逐年减少。例如,张三购买了一份递减定期寿险,该保单第一年的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以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减少1万元,以此类推。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递减定期寿险通常包括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家庭收入保险。

  3、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例如,初定的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5%。递增定期寿险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三、定期寿险的特征

  1、可以更新或展期

  许多1年、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2、可以变换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具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具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四、“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

  所谓“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只是按照保险期限划分的一个概念。由于有保险期限的区别,所以“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之间的费率相差较大。另外,如果在保险期限内退保,终身寿险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而定期寿险基本上没有现金价值。

  1、定期寿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公司无给付义务,也不退还保险费。也就是说,定期寿险的保险期是“人生的一个阶段”,且基本是消费型的,到期后缴的钱再也拿不回来了。目前也出现了“返还型定期寿险”,顾名思义,后者是一种储蓄型定期寿险,当保险期限届满时,可以取回本利金,保险责任就终止了。

  定期寿险适宜人群

  目前,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或保到50岁、60岁、70岁等约定年龄多项选择。

  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者收入较少的人群来讲,消费型定期寿险可以让大家在家庭责任最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另外,很多私人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将企业资产及个人资产合二为一,一旦企业主发生风险,将直接导致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会使家庭的生活水准下降。在当今信誉发展的时代,定期寿险也是个人经商和办实业的一种信誉的保证;再之,对于那些有房贷的人群,购买定期寿险也是很好的选择,其总保额和房子总价相当,保险期限和还款期限差不多就可以。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不论因遭受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给付。

  实际上,终身寿险意味着“可以保一辈子”,这也是与定期寿险的最大区别。终身寿险只要维持合同有效,保险金最终必将给付(因为人总有一死)。这一险种比较适合在家庭中收入是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用来弥补其身故或失去劳动能力后带来的家庭收入的减少,保证家人的正常生活。

  终身寿险适宜人群

  1、希望把资产留给下一代的人,以达到转移资产,合理避税目的的人,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主,保险也是规避债务的方式;

  2、购买分红投资保险的人,想达到理财目的的人。一般情况下,保险的理财增值功能较弱,保险的增值,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时间,而非回报率。终身分红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利用时间的因素,获得保险复利递增的神奇效应。

  五、消费型定期寿险

  人寿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再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市面上出售的人寿保险品种有很多,按照保障期限来划分,寿险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

  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保险公司则会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还健在的话,保险合同就会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也不会退回所缴保险费。这种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较为普遍的消费型定期寿险,它们的年金都是在1000元以下,更为便宜的也有在500元左右的。

  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也可以免缴所得税和遗产税。在低收益、高回报的风险管理下,每家保险公司的纯消费型定期寿险产品屈指可数,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一般只提供一项定期寿险作为主险产品,而一些小型保险公司也就索性直接放弃这个低收益、易亏损的保险产品。从某个角度来看,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对消费者来说,它的性价比是很高的。

  与储蓄返还型寿险相比,消费型定期寿险的优点是——获取同样的保障额度,只需要用相对少很多的保费,并且是每年缴一次,无需强迫长期缴费,只是每年的保费不可以返还。

  和终身寿险相比,定期人寿保险只是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发生意外身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金。终身人寿保险则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限内退保,终身寿险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但是,因为保险期限的区别,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之间的费率相差较大。所以,仅仅是想要得到一份简单而优质的寿险保障的话,纯消费型的定期寿险绝对是价廉物美的选择。

  六、购买定期寿险有“两个注意”

  1、注意可续保和可转换条款。可续保条款可续保条款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不需要体检,即可续保一个期限和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但投保人续保时的年龄与续保次数不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转换条款可转换条款是指投保人可以将定期寿险转换成可转换条款 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以满足更大的风险保障。而且在行使转换权时投保人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2、如果一个保险代理人对自己代理的产品解释不清或者大而化之,也说明其不够专业。如今的保险条款功能很多 保险条款功能很多,例如保单贷款、减保单贷款、保险条款功能很多 保单贷款额交清、可转换权益、自动垫交等。如果保险代理 额交清、可转换权益、自动垫交人的专业水平有限,也许有的功能就介绍不清。优秀的代理人应该精确理解保险条款以及相关法规,引导客户正确理解条款和自身权益。

  七、留意五个“期”

  (1)保险犹豫期

  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设定了“犹豫期”规定。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如果不同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可申请撤销合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同意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的全部保费,除了10元成本费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10天就是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

  沃保网建议投保人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如果 “犹豫期”过后退保,就要承受比较大的损失。

  (2)交费宽限期

  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 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必须先行扣除欠交的当期保费和利息。

  (3)保单复效期

  如果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忘记交纳保费、不愿再交保费等,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反悔了,希望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中止年内,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恢复期内的保费和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

  (4)事故报案期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做出赔付。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可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5)保险索赔期

  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其他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超过索赔权期限,保险公司视为受益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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