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概念一: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概念二:一切险(all 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货物因战争、罢工、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投保一切险是投保人因附加险的种类繁多,为避免遗漏,保障货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种安全性较大的险别。通常是在所发运货物容易发生碰损破碎、受潮受热、雨淋发霉、渗漏短少、串味、沾污以及混杂污染等情况下投保一切险。
范围确认
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如下:“海洋运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保险合同的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正确理解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索赔对象
向保险公司索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满足4 个条件: ( 1 )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必须投保了相关险别;(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4)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
买方向卖方索赔
买方向卖方索赔通常是卖方违反贸易合同中的条款。
向承运人索赔
这种情况下,通常应满足下列条件:(1)未按提单记载内容交货或货物发生损坏;(2)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3)不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