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
董事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下最重要的子险种之一,从性质上讲,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件舶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在我国香港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至70%。
在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国内几大财产保险公司--平安、美国美亚、中国人保、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相继隆重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险种。2002年1月24日,在平安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险险种发布会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首份保单,成为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第一买主。据了解,之后,北大高科、中国石化、中国移动、宝钢、康佳、云南铜业、南纸股份、云南白药集团等相继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时,而面临的潜在的个人责任风险。
“D&O保险”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其个人带来的损失。同时,本保险也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为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由上述法律责任所引起的费用。
D&O报价考虑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证券类风险,如市值、流通股的分布等;
2、运营类风险,如行业过往损失记录,地域,盈利模式等;
3、财务类风险,如财务状况,盈利预期等;
4、公司治理风险,如高管背景,公司架构,管理体系,合规守法等。”
影响费率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
1、上市地点在哪里,同样的保额,美国最贵,香港次之,国内最便宜。
2、有些银行是在A股、H股同时上市的,保费肯定要多了。
3、大部分银行在买D&O的同时,也买了招股说明书保险,保费当然也不一样。
4、市值不同,规模不同,保费肯定也不同。如大型国有银行规模大、网点多,高管的数量也多,保费自然也高。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保费也就相差很多。
影响保费的主要因素
保费计算是一个严谨的过程,而且,保费与保额也不是按比例缩减的。
影响保费的主要因素包括:经营模式,经营模式的改变导致营收变化;财务状况以及财务预期,成本、营收是否发生或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公司治理,CFO和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资历,独立审计师是名不见经传的公司还是四大,其是否在这一领域擅长,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这几个方面都是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公司所属行业、市值和股价表现也是考察的因素,保险公司还会跟投保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法务总监和其他负责人进行沟通,甚至到客户公司现场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投保公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