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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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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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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从总体而言,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需要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职业种类;二是投保人的工作场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四是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五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六是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是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损失资料以及同类业务的职业责任事故情况

主要险种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普遍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律师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可以以事故发生或索赔为依据确定,它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行为责任。

律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承保因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建筑、安装以及其他工种技术人员、检验员、工程管理人员等均可以投保该险种。

其它险种 

此外,还有美容师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情报处理者责任保险等多种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它们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同样是受到欢迎的险种

相关链接

财政部保监会征求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12月1日,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征求意见稿》相关表述并非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但作为国家运用市场化机制进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保险行业发展是利好。

责任保险将替代风险基金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巍峰表示,“新国十条”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征求意见稿》并非要求企业强制投保,但对责任险行业发展是好事。同时,它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商业保险的定价机制,倒逼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与《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称,在我国法规制度体系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事务所抵御职业风险的两种模式,一直并行,其中以职业风险基金为主。职业风险基金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占主体、职业风险尚未完全显化的历史状况相契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职业风险基金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严重缺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专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由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向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转换是大势所趋。

一位责任保险从业人士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此前对会计师行业的责任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主要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为个人投保;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风险则是通过职业风险基金来覆盖。《征求意见稿》将机构责任风险交由保险公司,运用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来覆盖,对保险机构来说是开辟了一块新的市场。

据悉,自2000年深圳市保险机构开出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以来,经过10余年的探索和发展,除“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外,我国已有约500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杨巍峰表示,目前,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律师、会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的工作都在推进,此次《征求意见稿》只是开端。

明确最低累计保险金额

《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部分细则包括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部分重要合同条款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等。

在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上,《征求意见稿》指出,最低累计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得出的最高额为准: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的10%;二是5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以投保时的人数计算)。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审计业务和其他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10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计算。

杨巍峰表示,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最低保额低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高于一般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他表示,投保责任保险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投保保额有赖市场进行调节。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部分重要合同条款作了规定。如关于重大过失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采用过错原则,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过失三类。

据悉,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机构开展的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较小,仅赔偿过失导致的损失。而在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把重大过失纳入保险范围。从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重大过失责任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十年追溯期和期后保险值得关注 

江泰保险经纪副总经理崔敬表示,从保险技术角度讲,《征求意见稿》中最具挑战的是十年追溯期和十年“期后保险期间”的实现,和可能带来对现有已初步形成的会计师责任险保险市场的承接主体和价格机制的重新调整。

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出现索赔通常滞后,会计师事务所在投保之前已经发生的业务可能存在被索赔的风险,因此事务所在投保时,追溯期条款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这也符合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业惯例。

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现终止、撤销、撤回执业资格等情形,而审计业务项目的索赔通常滞后,为应对发生索赔时责任主体已不存在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期后保险,即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需包含一定的期后保险期间,用以支付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撤回执业资格之后可能发生的索赔。

由于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规定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间为不少于十年,与之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追溯期和期后保险的期间为不少于十年。

崔敬表示,上述两个十年不算“无中生有”的“创新”,但除了董责险以外,国内确实很难见到要求这么高的保险条件。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能合理承受的价格,那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师行业抗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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