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步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基本上有保险提供全面保障,建筑工程也不例外。建筑工程业作为风险性较大的行业,保障尤为重要。目前建筑工程险由国家强制建筑施工购买。
建工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建工险的特征有: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工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工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工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建工险的适用范围
建工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工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工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建工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
建工险是为建筑工程过程常发的意外风险提供全面保障的,可为工程项目转嫁风险,降低经济损失,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保障。
建工险费率
建工险是以造价及总平方价来定保险费率的,但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以及建筑工程时间、建筑工程楼高等众多因素,建筑工程费率的计算方式亦是不同的。那么详细的费率计算方式又是怎样的呢?
1.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 1.4-1.8
综合性大楼 1.6-2.2
商场、办公大楼 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 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 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 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 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 楼高在20层以下;
(5) 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2.4-2.8
道路 2.6-3
码头 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 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 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 9-14
B. 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 8-10
C. 其他各种施工机具 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 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 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不同情况下的建工费率的计算都是不一样的,在计算建工费率时需要将各种实际情况均考虑进去,这样才能算出正确的建工费率。
建工险条款
不同险种的保险条款亦是不同的,因此在对险种进行了解的时候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能少。建工险是国家强制建筑施工购买的,旨在提供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渗漏等质量问题方面的保障。下面将具体介绍建工险的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保险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限
建工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建工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建工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保险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5.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建工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七.争议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建工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必须有建工险提供保障,否则是无法通过建委验收的。
建工险办理
建筑工程是事故高发的领域,相关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意外事故屡见不鲜。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经济手段和财务安排,同样能够在建筑施工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建筑工程这方面的意外,可以通过投保建工险来转嫁风险。
建工险类所需资料
1、普通建房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概况说明(所建房屋共有多少栋、每栋多少层、是否有地下,如有地下多少层、周边环境),保额在5000万以上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总汇清单、施工平面图,已经开工的工程,请务必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表。
2、公路、桥梁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地质水文报告、施工平面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施工进度表,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总公司可能要求补充上述资料外的。
建工险上报时所需信息(预报业务投保单必填项目):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其它关系方,以上各方是否均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工程名称和地点。
3、投保项目:一般分两部分:一是工程物质损失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确定保险金额;
二是第三者责任部分:设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4、设定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台风)赔偿限额,一般为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80%。5、免赔额:按三个项目分别设定免赔,分别为: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台风)免赔、其他一般风险免赔、第三者责任物质损失部分免赔。
6、附加条款:根据工程具体需要设定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使用请详见附加条款处使用说明。
7、保证期和试车期的设定:如需扩展保证期、试车期,需确定保证期和试车期的具体起止时间,并分别附加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和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
8、费率和保险费。
建工险是工程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由保险公司视保单承保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工程主体、临建设施、建筑材料、人员财产及各类费用等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建筑工程保险类别分为四种:即建工险,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承包商设备险。我国的建筑工程投保以前两个险种为主,后两个险种的投保状况则因我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异。承包商负责建工险与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及其费用,是国际惯例。但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投保或拒绝投保该险,业主可代为投保。在我国,建筑工程一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往往是以业主的名义投保,但投保费用仍由承包商负担。业主、承包商与所有的工程参与者均为被保险人。
建工险案例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而除外责任则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无论是哪一种险种,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都是被保险人需要透彻了解的。下面就将该知识点以案例的形式来阐述说明。
案例
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损失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而本案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规范、规程,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是一种人为的因素导致第三者损失的后果。但建工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均没有将这种人为疏失造成的损失列为的除外责任。而在建工险条款的总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为疏失达到“重大过失”时,保险公司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条款上去理解和解释,保险人还是要负赔偿责任的。那么遇到如本案由人为疏失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呢?这就得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首先,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式,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有无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其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在此讨论范围),当事人的过错也就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不会发生或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就是过失。过失也就是指的是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投保人可根据保险责任的保障范畴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除此之外,对除外责任的了解亦不能少。
建工险理赔
建工险可应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是建筑工程防御意外风险的保护伞。在投保的建筑工程遇到经济损失时,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与其他险种一样,建工险的理赔亦有其相关的理赔流程,那么其理赔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建工险的理赔基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余处理、计算赔款、赔付结案。即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定损,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来审核是否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按保险单赔付。对各承保项目的损失,按发生损失的账面金额或实际损失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按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施救、保护、清理费用,应与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别计算,且以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当天的账面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要扣除有关财产物质的残值。
物质损失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一些,对其他灾害的免赔额则小一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或者刚十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而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特种风险的免赔额,应视风险大小而定。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人身伤亡部分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以上每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损失赔付后,保额应相应减少,要出立批单说明保险财产哪一项从何时起减少多少保额,要与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取得一致。对减少部分的保额不退回保费,若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额,则应出具批单说明,并对恢复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费。
在建工险的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可按照上述理赔流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只要每一步进行正确无误,理赔便会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