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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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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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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很多保险公司目前都有产品责任险的险种。产品责任险可以分为国内产品责任险和涉外产品责任险。对于产品责任险现在就来做一下简单介绍。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产品责任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产品责任险条款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消费者索赔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险日益成为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外向型生产性企业一揽子保险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将对产品产品责任险条款进行说明,力求为产品责任险的实际作业提供参考。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该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该保险不适用于在保险单之有效追溯期前或保险单期满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一意外事故引起的,且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简而言之,索赔发生制规定事故发生日期和索赔日期均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责任(涉外)

在该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责任(国内)

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该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一意外事故引起。该意外事故在保险单期限内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简而言之,事故发生制规定事故发生日期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产品责任险费率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腾飞,国内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然而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有一个重要的产品责任法律风险被许多企业所忽视,防范出口产品法律责任风险。投保产品责任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金融工具。 那么小编根据网上资料对责任险费率做如下介绍。

产品

 

 

 

等级

 

 

 

产品类别

 

 

 

责任险费率(%

 

 

 

10万(每次事故限额)

 

 

 

30万(每次事故限额)

 

 

 

50万(每次事故限额)

 

 

 

1

 

 

 

日用百货,纺织品类,文体用品类;家具类;玻璃,搪瓷,陶瓷制品

 

 

 

1.70

 

 

 

1.85

 

 

 

2.25

 

 

 

2

 

 

 

食品,酒,调味品类;饮品类

 

 

 

2.30

 

 

 

3.55

 

 

 

3.85

 

 

 

3

 

 

 

工业机械设备;工业用电子产品,金属产品;仪器,仪表,工具

 

 

 

3.00

 

 

 

3.75

 

 

 

4.60

 

 

 

4

 

 

 

运载工具;起重,装卸机械

 

 

 

3.35

 

 

 

4.45

 

 

 

5.00

 

 

 

5

 

 

 

家用电器类;灶具类;建筑材料

 

 

 

4.50

 

 

 

5.25

 

 

 

6.70

 

 

 

6

 

 

 

电子保护装置;机械保护装置;输变电配电,稳压类,电梯,升降梯;压力容器类;发电设备;化学产品类;内燃机;油田机械,设备

 

 

 

7.00

 

 

 

7.25

 

 

 

9.00

 

 

 

 

说明:

1.表中所列费率为年度费率。

2.保费计算:保险费=(本年度产品预计销售额X60%以上)X费率

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得高于每次事故限额的40%

有部分产品如童车、自行车、轮胎、电池、电器、头盔、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太阳能板圣诞灯具、折叠家具、运动场设备、滑板车、汽车包括关键性操作部件、服装,办公设备,编织及藤铁工艺品,玻璃,餐厨用具,车辆,大型机械及设备,电子电气,电子消费品,纺织,服装,个人护理,工程机械,化工计算机及通讯,家居用品,家居装饰,家具,家用电器,建筑及装饰材料,节日用品,礼品及赠品,摩托车,汽车配件,食品,陶瓷,铁石,玩具,卫浴,五金,小型机械,鞋类,休闲用品,医疗,浴室产品,园林,照明产品,钟表眼镜,自行车 重型设备、等一般保险公司拒保或报价较高/a>。

产品责任险案例

本文通过对一起升降机事故的产品责任理赔案的研究,分析了产品严格责任制、产品责任司法管辖权以及成功处置产品责任理赔的经验等问题。产品责任险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国内外市场均有增大产品责任风险的趋势,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购买产品责任险十分必要。

【案例回放】

A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B在使用其产品时不慎发生事故,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因不当操作引起,不属产品责任险范围 作为第三者受害方,B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生产升降机设备的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间,某粮库工作人员B在使用A公司出产的升降机维修粮库时,由于升降机侧翻,不幸从8米多高处摔下,致使颅骨骨折、脑部损伤,花费治疗费用10万余元。

A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发现升降机的底部安全止推没有展开,并且事故现场地面有25度的坡度,属于明显的操作不当,应予拒赔。B向A公司索赔,A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因此,B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

原告代理人称,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既然法律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原告就有权起诉保险公司并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直接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赔偿关系。原告和A公司之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非侵权责任人,原告也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此外,《保险法》第五十条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而非规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可以对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本案原告与A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同时,保险公司也提出本起事故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的,不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人)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10万元。

虽然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是间接上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

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为目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

【案例点评】

从中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虽然承认第三者可以依法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并未明确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由于本案《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没有约定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第三者依法不享有直接请求权。

但从另一方面讲,虽然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是间接上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前提,但保险人仅以责任的终结裁判而不一定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已经支付了第三者经济赔偿金为前提。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出发,如果第三者能得到责任保险的直接索赔权,那么就可以避免被保险人逃避或延期对第三者赔偿的风险。第三者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可就不足部分再向被保险人索偿。

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为目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势必将会得到法律的认可,目前中国的立法进程已显示出这种趋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正日益得到肯定和加强,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68条规定了第三者受害方对保险人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定了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提出/a>。

产品责任险投保流程

产品责任险可对经营者的产品责任风险提供保障,同时依照保单规定,还可支付因处理索赔发生的相关法律费用。这样,经营者通过参加保险,可以将损失时间、损失原因、损失后果不确定的责任风险转化为定期、定额的保费支出;既防范了责任风险,又最大限度地确保了财务的稳定性,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投保步骤:

第一步:提供以下资料至保险公司

1、 填写出口产品责任险投保书

2、 投保产品的质量检测证书(产品质量鉴定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3、 企业背景、简介及投保产品情况介绍(文字说明和图片)

4、 投保产品达到的标准,如:UL、TUV、CCC、ASTM、CSA、CE、DOT等。

5、 产品 出口地检验报告(对于出口产品必须要有)

6、 客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和邮件。

第二步: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

1、 通常情况下资料收集完整后,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及高级工程师将出具报价单;

2、 若客户急需快速报价,有些产品一个工作日内也可出具报价;

三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及保险凭证

1、 客户在投保单、报价单上盖章及骑缝章确认后,扫描资料至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将立即出具保险单及采购商、经销商要求的保险凭证;

第四步:采购商确认保险凭证

1、 保险公司传真采购商所需的保险凭证给客户;

2、 客户与采购商、经销商沟通确认保险凭证;

3、 若采购商提出凭证修改要求,可与保险公司沟通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新的保险凭证;

第五步:缴费

1、 保险凭证认可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公司给客户提供国际通行的英文保单、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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