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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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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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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承运人责任险是为了保护运输中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是怎样的呢?毕竟如果要真正了解一种保险的内在,一定要搞懂其保险条款。这里沃保网小编根据网上资料对于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做如下整理。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此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按此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五条 此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此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所有、代管的财产损失;

(三)除约定义务他义务、裁决书、调节书、判决书等)个人隐私,四(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四)非此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交通工具时造成的损失;

(六)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交通工具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旅客在交通工具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此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九)精神损害赔偿;

(十)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此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我国《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任何一款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任何一款约定而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并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此、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商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计算赔款。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保险人享有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此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若被保险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此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此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 因履行此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 此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者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不得投保此保险。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5%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保险人时解除。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15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沃保网提示:近些年交通意外事故频发,给很多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而我们应该做好人身安全保障,让出行更安心!

承运人责任险保障范围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陆续以来各地运管机构都开始推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那么对于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范围是怎样的呢?这里沃保网小编根据网友的疑问,对网上关于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做如下整理。

限定范围:

1、从承运人责任保险设立的原因来看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2004年推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发生意外事故,对旅客或货主进行损害赔偿后,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如今道路运输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承运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或货主无法得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制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借鉴国内外经验,特提出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3、从承运人责任的保险标的来看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发生事故时,车上的乘客、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售票员、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从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时间来看承运人责任险虽然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作为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开业许可条件。由于道路客运经营的特殊性,开展道路客运经营必须依赖其拥有的经营工具(营运客车),因此客运经营者实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其开业之后。只有客运经营者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准投入经营工具(营运客车)时,才必须按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此时如果没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才能对其进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销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以上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险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内。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从其开始就已经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范围内。

具体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非营运客车不得投保该险种。

1、对于私家车等非营运单位的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案例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定一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早被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认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有无保险利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请看下面案例。

案例回顾

原告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为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的客户,约定保险期限为2005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06年6月9日24时止。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2006年5月26日原告承运某模具厂切割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切割机损失75000元,原告赔偿货主某模具厂65000元后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遂起诉至苏州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对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货运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与其对保险标的具有财产权利有一定联系时,才构成其对保险标的完整的保险利益。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投保的是对保险标的的合法权益,保险责任也只是对保险标的因保险条款承保的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该法律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具有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义务,而在这些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并造成货主损失时,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种赔偿责任是法律上承认的一种风险,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发生与否关系到承运人的利益或不利益。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了对运载货物的妥善保管,保证完好的交付给收货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对其承运的货物是具有保险利益的,既然本案苏州XX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所运输货物有保险利益,那又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归咎于本案的原告将货物运输险与承运人责任险二种不同的险种混淆起来。

沃保网提示: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定要仔细研究好保险条款,避免在发生意外情况下 出现纠纷

承运人责任险费率

承运人责任险基本实现全覆盖,人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财险3家组成的 “共保体”采取保费与赔付率联动,根据不同客运企业的实际赔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费率。那么沃保网小编针对于网友对于承运人责任险费率的疑问,根据网上资料对承运人责任险费率做如下介绍。

(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

1、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投保座位数

注:投保座位数为投保客运车辆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之和。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客运车辆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全部投保。

2、基础保险费

注:1、每人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不得高于50万元。

值如下表所列:

3、标准保险费

(一)标准保险费

标准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投保座位数×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投保座位数×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

注:但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乘积不得低于0.5。

(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

1、定期运输

(1)货物责任保险

a.保险费

年度费率:3.0%

货物责任保险费=(300+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车辆数

b.累计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累计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倍,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超过5辆的,按照每次事故责任额乘以车辆数确定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责任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2)第三者责任保险

a.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车辆数

b.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倍,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超过5辆的,按照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乘以车辆数确定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c.除污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除污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倍,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超过5辆的,按照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乘以车辆数确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除污费用免赔额为5000元。

2、单程单车

(1)货物责任保险

a.费率

费率:0.3%

货物责任保险费=30+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

b.累计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累计责任限额等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责任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2)第三者责任保险

a.保险费


b.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等于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除污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于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除污费用免赔额为5000元。

注:保险费=货物责任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费,具体费率可视具体的风险状况上下浮动30%。

沃保网提示:作为需要强制投保的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更应注重经营效益的稳定性,改善承保条件、修订完善条款、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和风险预防,方能推动其效益发展。但是同时也要做好个人的人身安全保障

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流程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那么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是如何来进行的,沃保网小编整理如下。

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流程:出险报案—>现场查勘—>收集资料—>核定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理算核赔—>支付赔款。

理赔所需材料

1. 保险单正本;

2. 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及驾驶员自述事故发生经过书面材料,乘坐本次客运车辆有效凭证或乘坐车辆人员清单;

3. 发生交通事故时,需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

4.涉及诉讼的案件,需提供法院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5.县级以上医院(为抢救伤员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县级以上医院的限制)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发票;涉及住院情况的要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医疗发票、出院通知书等;

6.如旅客或司乘人员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身故证明书及受害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旅客或司乘人员残疾的,须提供法医鉴定书,残疾评定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确定;

8.受害人职业、身份、收入、被抚养人情况等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护理人员护理费用发票或护理人员误工、收入情况证明资料。

9. 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的付款凭证(须由事故处理部门签章确认);

10.权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与受害者的关系证明,如权利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11.驾驶员的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体检回执及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准运证等;

12.被保险人的银行帐号及开户很行的名称;

13.保险人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需要被保险人提供料其他证明和资料。

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后,被保险人及时(24小时内)向主承保方(人保财险)服务专线报案(专线电话95518)。注意:车险(车辆及车辆外三者)与非车险(车上司乘人员)分别报案,并在查勘定损过程中提醒案件处理人员。

2、对异地出险(株洲地区以外)的报案,授权出险地人保公司现场查勘。并根据受损标的损失程度,授权定损或由我公司派理赔人员赶赴出险地查勘定损。

3.对于案情重大,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机构鉴定的,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共同协商,共同聘请专业人员、机构进行审核。

4.对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被保险人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余额按责任比例承担。在交通事故调解时,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对其他侵权方索赔的权利。

5.被保险人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之前,不得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拒绝、承诺、提议或赔付。如被保险人擅自处理,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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