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种类
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及各种险种名称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如海上保险是按风险发生的区域来命名的,火灾保险是按风险事故来命名的,汽车保险则是按保险标的来命名的。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将财产保险改称为非寿险,以示与寿险的区别,其范围就更加广泛。在我国习惯上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适用于各种企业、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种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
(二)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即利润损失和受灾后在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利润损失保险通常作为附加险或特约保险项目,只有当企业投保足额的企业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之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因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的发生导致企业遭受的利润损失。
(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一种财产保险,其承保责任范围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基本相同。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四)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是承保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损失及被保险人在使用运输工具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我国常见的运输工具保险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
(五)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六)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承保各类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支出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综合性财产保险。常见的工程保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
(七)特殊风险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是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保险标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常见的特殊风险保险险种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八)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业务种类。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可以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该产品的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常见的信用保险险种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常见的保证保险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财产保险特征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既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碰撞、盗窃、违约等意外事故。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二、保险标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狭义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基本的一类业务。就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与人身保险相比,其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
一般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以向前追溯至运输期和制造期,向后延至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即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实际上包括了制造期、运输期、主工期、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尽管可能出现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可能出现重复保险的现象,但是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都会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对重复保险进行损失分摊;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对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先行赔偿,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索赔指南
企业财产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如何进行赔偿处理?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除派出技术人员查勘出险现场、核定保险责任和损失外,还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企业资产负债表、损失清单、发票以及相关的帐目、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权威的、社会公认的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在此基础上,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
投保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当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收货人或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10天后发现保险货物受损的,保险人均不予以受理。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以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计算申请期限。至于具体检验的时间,则不受10天申请期限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批量大或较精密货物的检验应该给被保险人以安排劳力、筹集工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间,以利于定责准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提供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保险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保险船舶受损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如何索赔?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1、对由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方索赔。如果遇到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被保险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2、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双方必须签具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的求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款。家财险出险以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要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险单、损失清单、原始发票、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有关的事故证明。事故证明应该由有关部门出具。如暴雨、暴风袭击造成的家财损失,应当提供当地当时的天气情况证明。如果是被盗窃,应该有派出所的证明。如果是火灾,应当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询问清楚索赔时所需要哪些材料。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按交警部门调解后的结果来赔?
王某在行车途中不慎撞伤行人丁某,造成丁某腿部骨折,住院二星期,费用一共花了3200元,医生嘱咐半年后还须拔除内钉,约须800元。 交警判定:丁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负主要责任,王某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郝某任务在身,想尽快了结此案,也出于对丁某的同情,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表示愿意承担其中的70%,赔给丁某2800元,丁某自负30%。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800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扣除免赔率5%,只赔付郝某1520元。王某忿忿不平,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怎么可以不认帐?经理赔人员耐心解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分析: 原来交警部门是调解了,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交警未按以责论处调解,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次要责任一般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20-40%,显然王某承担了70%,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按40%进行理算是合理合法,剩余只好由郝某自负。
结论: 通过这个案例,一旦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原则,不可私自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吃亏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