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