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是指保险资金运用所形成的资产中必须有相应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便在保险企业出现临时的现金需求时,能够迅速变现,而不至于引起额外的损失。
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原则是由保险基金运动的特点决定的,保险事故的随机性决定了保险基金的支出就有随机性,这就要求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流动性原则,在资金运用的实践中,根据其直接业务和保险资金运动的特点,安排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保证资金运用的流动性。
由于产、寿险资金运动在期限和稳定性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流动性原则对产、寿险资金运用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产险资金期限短,并且其保险事故发生的随机性高,保险基金的稳定性比寿险差,赔付支出的现金流不易规划,这使得产险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高。而寿险业务期限长,风险的分散性好,因此寿险基金的稳定性更高,赔付支出现金流更易规划,这使寿险基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要低。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公众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增多,对寿险保单形成替代,当市场收益率发生变动时,许多保户往往行使寿险保单所付的退保和保单贷款选择权,这种情况增加了寿险资金的不稳定性,寿险资金来源在新形势下所出现的特点要求寿险企业在资金运用中比以前更重视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