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以列出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失去对表现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只有对该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赔资格,但是所得到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额度,不得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