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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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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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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针对于保险人受到外来的、突发性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情况下,还要求保险人是自然躯体,没有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的非天然躯体,遭受到伤害而由保险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险种。同时在受到保险人自身之外的比如摔砸、打压、烫伤、烧伤、冻伤等因素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人身意外保险分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保险可以按照投保动因、按保险危险、按保险期年限、按险种结构等进行划分保险种类。按照投保动因划分主要是将个人意外受伤保险划分为资源意外保险和强制性意外保险。自愿保险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投保人自愿想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强制性人身意外保险是国家机关颁布的强制性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必须有哪家保险公司承保责任。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发生的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或意外导致的伤亡进行赔偿。这种团体意外保险一般适合于工作单位,或者旅游团体等等,根据不同的人各种身体状况等进行不同投保额投保。

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要根据个人情况,工作性质和意愿投保的保险种类而定,一般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着不同的投保金额与投保内容,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用

我们的一生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意想不到的事。意外之事没有人能预测避免,小则磕磕绊绊、破皮流血,大则伤筋动骨、住进医院。近几年来,意外之事频频发生,为了让您的生活更安心不防投份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的好处不仅仅在于此。

意外之事年年都有发生,虽然我们不愿意看到此事,但我们却无法阻止。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间开车,从一塑料布上驶过,压死了塑料布下的一个人。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这就是意外事件的发生。这则新闻告诉我们,意外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如果这位精神病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并获得人身意外险的好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经济损失。否则,将给家庭造成失去亲人和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双重痛苦。

在购买保险之前,慎重考虑一下该保险能会给自己带来哪些好处。比如,买人身意外险的好处就在于,一是能够给买者充足的保障,二是能换得买者的一份安心。这两大好处就足以说明人身意外保险的作用是非常强大的。要知道,身为普通百姓的我们,根本就不能够预测到,哪一天我们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意外,这是谁都不愿意碰上的,但也是无法避免的。

目前保险的种类很多,因此在买保险时要考虑险种,有些人会专门投些保险如旅游意外险,但有些旅游意外险并不承包像潜水、跳伞、攀岩、滑雪等等意外事故。而人身意外险的好处是不仅包括在外出旅游时所发生的意外事件而且也包括诸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

在这个安全至上的年代里,有时我们仅仅需要一元钱就能买到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的好处多。有时我们无法预测未来,对发生了的意外也无法避免,那不妨让我们摆正心态面对未来。为自己及家人投份人身意外险,让我们的心灵获得保障,迎得一份安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地发展,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与日俱增。很多人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您知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是什么吗?

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财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查询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三)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

产品管理

(一)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沃保网提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2015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七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条款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天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就是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吧。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的凭证,然后结合患者的病例和诊断证明等材料来确定。医疗费的赔偿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损器官功能恢复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的时间来确定的,而误工的时间则是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是因伤残而导致的持续误工,那么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那么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那么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但是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那么就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区同一行业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一般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那么就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如果护工人员没有收入的,那么就按照当地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护理人员一般在原则上只能是一人,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的期限则应从受害人受害之日算起,一直到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如果受害人因残疾而不能恢复自理能力了,那么就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护理的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交通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因就医而产生的实际费用来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受害人需要到外地接受治疗,但是却因为一些原因而不能住院,需要有医护人员陪同时,一般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在生活中,意外伤害总是在所难免的,因此了解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过大多数人对于这一方面却了解的不是很多,那么如果你对此有兴趣,那就来了解一下吧。

以上资讯来自保险行业常用规则和情况,客户具体投保需求请详询沃保网保险专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类型

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合理的转移可能遭受到的风险,免除生活的后顾之忧。该类保险具有价格低保障高的特点。按照不同的要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许多种,下面是常见的几种划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排在保险购买优选原则的首位。人生处处有风险,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合理的转移可能遭受到的风险,免除生活的后顾之忧。该类保险具有价格低保障高的特点。按照不同的要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许多种,下面是常见的几种划分。

一、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险种结构划分

1.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仅限于人身意外伤害。我国目前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属于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其他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我国目前开办的简易人身保险,以生存到保险期满或保险期限内死亡为基本保险责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属于生死两全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如,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旅客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废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财产保险

三、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

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

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

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在我国,主要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二是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是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

四是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五是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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