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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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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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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定义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综合合同”。所谓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正确的理解是: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危险即“除外责任”外,承保其他任何危险所致的损失。

形式 

这种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格式中有关保险责任的规定,通常以“一切”加“除外”的形式拟订。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平台保险》规定,根据保险条款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平台钻进机保险》也规定:本保险承保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钻井机包括平台设施上的属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工具、机械、材料、供应物、配件、钻进架、底层结构、钻柱和财产,但不包括后述除外者。[1] 以上规定的条款,都是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条款。

优缺点 

相对于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来说,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有其明显的长处。其一,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保险保障;其二,由于除列举的为不保危险外,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便于判明责任,亦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这种保险合同发展较快。但是,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也有其不易区别保险标的的具体危险状态,从而使投保人对投保危险支付费用不甚合理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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